有兩公約還能不能判死刑?
最高法院日前發回了一件死刑案件,引起社會議論,該案件的被告,被起訴認為是先到女友家中殺害她母親,等女友回來後將其性侵之後再殺之,被害人死狀相當悽慘,因此被高等法院認定應該判處死刑,只是最高法院則是認為二審法院沒有審酌到兩公約,因此將判決撤銷,發回審理。但是,到底兩公約是什麼?有兩公約就等於廢除死刑嗎?
所謂兩公約,指得是2009年立法院通過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中,所指得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民政治公約)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經社文公約),雖然台灣目前不是聯合國會員國,無法簽署該公約,但是立法院認為可以透過制定施行法的方式,讓兩公約仍然對於台灣發生效力,因此才會通過兩公約施行法。
其中《公民政治公約》中的第6條第2款前段就有提到「凡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重大之罪,且依照犯罪時有效並與本公約規定及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不牴觸之法律,不得科處死刑。」,第7條前段更提到「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予以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或懲罰。」也因此,主張廢除死刑的人權團體,常常會援引本條的規定,批評個案尚未到達「情節重大」,不得判處死刑,或是死刑屬於「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或懲罰」,根本不應該存在於文明國家中。在台灣通過兩公約施行法上,這些主張也時常在法院中出現,成為法院在判決被告死刑時,必須要審酌的因素,本案想來就是發生這種情形,所以最高法院對於二審的死刑判決還有疑義,因此發回更審。
當然,就文字上來說,有法院則認為不當然可以解釋認為因為《公民政治公約》存在,所以死刑就是「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或懲罰」,因此仍然能下死刑判決,至於在立法上關於死刑也好、兩公約也好,交互影響會有什麼樣的結論,可能仍有待人民與選出的立法者,甚或是大法官再三思考之後才能論斷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