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要寫這本「失控的309」?
為何要寫這本「失控的309」?309是指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顧名思義,這公然侮辱罪已經到了失控的地步了,所以我才會以以實務的案例,配合理論,說明目前公然侮辱罪存在上的問題。
實際上,通常我們會認為罵人是不對的一件事,但是在某些時候,我們會允許罵人,例如父母教訓小孩,或是長官訓斥部下。只是,罵人的內容,若已超越一般常人忍耐的範圍,可能就是不對的事情。可是,不對的行為,應該如何處理呢?排除道德而論,若以法律加以規範罵人不對的行為。有二種方式,其一是民事賠償,其二是刑事責任。我們現在討論的公然侮辱罪,就是以刑事責任來罰罵人行為。不過,這樣的方式,究竟有無理論基礎?是否有正確的方法呢?都是值得研究的。從很多面向去觀察,都會發現公然侮辱罪的存在,不僅沒有解決問題,反而製造一堆問題,這不是法律應有的功能。所以說,不分藍綠立委,都曾有提案要廢除公然侮辱罪,原因即在於這種罪刑,沒有適用的統一標準,造成判決不一的現象,或是奇怪的判決結論,例如之前作家黃春明先生情有可原的罵人,連法官都覺得同情,所以判決有罪卻免刑,實屬特例。況且這種犯罪,也增加司法無謂的工作量,實在到了檢討存廢的時刻了。茲就幾面略述公然侮辱罪為何已達失控的階段:
一、 公然侮辱,要件不明,定義不清。經常發生口頭禪被誤判有罪情形,或是說東施判有罪,西施判有罪的差別判決。另外,每個人對於被罵的感受度不同,所理解的也有不同,就造成只要不愉快的言論,都被認為是侮辱的行為。例如明明是詛咒的行為,經常被誤認是侮辱的行為。
二、 幾乎沒有因為被告公然侮辱的人入監服刑,大多是以罰金了事。換言之,罵人者與被罵人,都沒有因為公然侮辱罪得到好處,反而是國家收了罰金,並非解決罵人爭議的好方法。
三、 司法過多這類型的案件,人民動不動就上法院告刑事犯罪,以致於這種微罪不斷的成長,人民也不會因為公然侮辱罪的存在,就減少罵人的行為。反而因臉書、line等即時通訊軟體,造成這種案件數量不斷攀新高,實非良好刑事政策的方向。
四、 以民事賠償的方式,足以解決罵人造成的危害,也足以嚇阻罵人行為,反說無效的刑事責任無法嚇阻人民繼續罵人。換言之,罵人罪即公然侮辱罪,其法的有效性,已經因為實務根本沒有自由刑罰的作用,導致與行政罰鍰沒有多大的差別,如此一來,與闖紅燈的行為,所作的懲罰,有何不同呢?
五、 立法院都曾有藍綠立法委員,認為此罪應該要廢除,所以有提案準備廢除 足證在立法層面,實有廢除的必要。
六、 實際案例情形,罵人有沒有罪,其實是沒有標準的。常常發生第一審有罪,第二審無罪;或是第一審無罪,第二審有罪的狀況。例如罵小三賤人,有時有罪,有時無罪。罵人幹,有時是口頭禪,有時又不是。說人家瘋模樣無罪,說瘋子有罪。明明覺得人家有毛病,卻不能說人家有毛病。
看看以下這些案例,大家就會了解刑法第309條,真的已經失控了。
有時可以「操」,有時又不能「操」!
我可以說「恐龍」,你不可以說「恐龍」!
你「潑水」抗議有事,他「潑水」抗議沒事!
今天可以「撒冥紙」,明天不能「撒冥紙」!
他可以說「王八蛋」,你不能說「王八蛋」!
講他「人渣」判有罪,說他「垃圾」判無罪!
這個「他媽的」有罪,那個「他媽的」無罪!
一下說「靠北」沒事,一下說「靠北」有事!
這家法院說「烏龜」無罪,那家法院說「烏龜」有罪!
「神經病」打個問號沒事,「神經病」不打問號會出事!
這法官認證「豬」是侮辱,那法官認證「豬」不是侮辱!
下級法院說「不要臉」可,上級法院說「不要臉」不可!
這檢察官說「幹」是口頭禪,那檢察官說「幹」不是口頭禪!
第一審法官說「龜兒子」可,第二審法官說「龜兒子」不可!
地院說可以罵小三「賤人」,高院說不可以罵「小三」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