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集團車手要強制工作嗎?
近年詐騙案件猖獗,智能犯罪取代了過去暴力犯罪的數量,在資訊科技時代,比起暴力向他人奪取金錢,以詐欺智取成為顯學,造成台灣詐騙集團盛行,然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司法、檢警查緝甚嚴,逼得不少集團遠赴國外,跨國詐欺。即使如此,不少詐欺犯取款方面還是透過傳統的車手到提款機領款,法院近年來開始是用組織犯罪條例,將詐騙集團視為組織犯罪,而車手屬於參與詐騙集團的成員,即可適用該條例第3條第3項之規定,強制工作三年。
有些法官認為強制工作規定太重,特別是車手在量刑上很難判到三年,卻要強制工作三年,怕有違反比例原則的問題,也因此詐騙集團的車手到底有沒有組織犯罪條例強制工作規定的適用之爭議,兩派法官相持不下,就到了最高法院大法庭,由大法庭來說個分明。
最高法院大法庭是為了統一最高法院各庭之間的歧異見解所設立,不是什麼案件都可以動用大法庭的法官來審理的。而在這件案件中,大法庭甚至請來多位大學法律系知名教授發表意見,例如:台大的薛智仁副教授、政大的許恒達教授就持反對的見解,認為車手適用組織犯罪條例強制工作的規定,違反罪刑法定主義;反之,台大的林鈺雄教授、政大的楊雲驊教授則是持肯定的見解。
最後,大法庭認為詐騙集團的車手就算是初次犯罪,符合一定要件時,也有強制工作規定的適用,大法庭稱這叫做修正的肯定說,但要注意是否有預防矯治其社會危險性之必要,且符合比例原則時,法院可以宣告強制工作。由於仍要符合一定要件,恐怕不是每個案件的車手都有強制工作的適用,未來法院會如何適用強制工作之見解,恐怕有待更多案例進行累積,才能將之類型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