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用硬幣清償之惡整債權人的法律問題
發生車禍要賠償人家,或是給付貨款,或是借錢還錢,或是其他情形,若要清償幾萬元或幾十萬元債務的情形。債務人不爽或不滿,可以刻意換成幾萬個硬幣來清償嗎?債權人一定要收嗎?
最近就有這樣一個新聞案例,有一家流行時尚雜誌的主編,被指控弄壞向百貨精品店借的衣服,沒想到這名主編竟然提著兩大袋多達二萬元硬幣,作為賠償的方式,這樣的作為,引發對方不滿及導致各方撻伐。後來,雜誌也對於該主編不當方式進行支付的行為,發臉書聲明致歉,表示同時以現鈔重新支付損壞商品之全額款項,並安排取回以銅板支付的費用,將該主編停職停薪三個月,對於各界的意見,該時尚雜誌也衷心反省接受,算是平息該「銅板支付」風波了。
類似情形,最近也發生在一個外送員身上,前一陣子,有名外送員在臉書社群貼文,在凌晨三點多頂著十二度低溫送了五百多元餐點,點餐的客人竟拿給她一包全是一元的硬幣,她花了半小時數完,還少了十元,外送員則表示心寒,但冷的不是天氣而是客人的行為。五百多個一元銅板的給付行為,確實是會造成外送員很大的困擾。
事實上,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但有些債務人不知何故,或與債權人有嫌隙仇怨,還債的方式,竟然故意都用「一元」、「五元」硬幣,造成債權人清點或收受的困擾,故意以此種清償方式作為「報復」或「不滿」的行為表現,這種在非小額商品的零售交易的償債方式,偶有聽聞。然而,當債權人說債務人故意找麻煩時,債務人可能會說:「啊,這些錢不是錢嗎?」、「又沒規定一定要用鈔票還債!」等語。可是,債務人的講法是有問題的,基本上,雙方如果有約定清償方式,當然就照雙方的約定辦理,例如:雙方講好用匯款的,就不能用現金方式支付,否則對方是可以拒收的;假若大額清償之時,依照一般社會生活的方式,就不應該用硬幣來支付,否則是違反我們的生活經驗,法律也不會允許這麼作的。
依民法第148條第2項:「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也就是說,債務人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對於一個大金額的債務,例如:幾萬元或幾十萬元,一個誠實及信用的清償方式,不應該是全部用一元或五元的方式作為清償,甚至幾百元的債務都應如此,除非雙方講好了,否則是一種刻意整人或讓一般人無法接受的還債方式,都用硬幣的方式,不僅重量會很重而且很難清點;再則,債務人通常是基於惡意的主觀心態,更是讓債權人難以接受。此故,債權人得以該種履行義務方式,是違反誠信原則,可以拒絕收受這種不當給付。所以說,依民法第309條第1項:「依債務本旨,向債權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人為清償,經其受領者,債之關係消滅。」既然債權人得拒絕受領,則債務當然就沒有消滅,所以像前述雜誌重新用現鈔支付,取回銅板的方式,就是一個解決問題方法。
故意用幾萬個硬幣來惡整債權人,以此作為清償債務的方式,債權人是可以拒絕的;將心比心,假如是你收到幾萬個硬幣,作何感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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