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訴訟裁判費應如何計算
近來MeToo正夯,黑范夫妻委託律師提起民事訴訟,向大牙請求各給付新台幣(下同)500萬元一事,相信很多朋友都看到了這份民事起訴狀,新聞媒體也報導本件裁判費要繳10萬元。如此計算方式,似乎是直接將黑人及范范各自請求大牙給付之數額各500萬元,直接相加得到訴訟標的金額1,000萬元後,依「民事訴訟事件裁判費徵收核算對照表」(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77條之27)計算出來的結果。然而,諸如此類「多告一」、「一告多」及「多告多」,學理上稱之為「共同訴訟」之場合,究竟裁判費要如何計算呢?民事訴訟法第三章「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及訴訟費用」似乎並未明文規定。最接近這種狀況的規定,是第77條之2第1項:「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但是,原告側或被告側有多人的情形,雖然是以一個訴訟程序進行,但可以說是「以一訴主張」嗎?其訴訟費用(包含但不限於)的計算及聲請退還,法院實務上又如何認定呢?讓我們繼續往下看。
一、共同訴訟,什麼意思?
王甲乙、楊建華、鄭健才等學者所著「民事訴訟法新論」第299-300頁提到共同訴訟的定義:當事人之一造或兩造為複數,或其訴訟標的為複數者,謂之訴之合併。民事訴訟,如貫徹訴訟單一主義,不論何種情形,每一請求必須開始一訴訟程序者,就類似之請求須反覆為同一之辯論及裁判,浪費時間及費用,自非所宜。故如就相類似或相牽連之數個請求,於同一程序為辯論及裁判,必能節省勞費時間,並免裁判之牴觸,殊多便益。故民事訴訟特設訴之合併制度。主觀的訴之合併,乃多數之原告對一被告或數被告,就單一或數個訴訟標的所為之訴,或一原告對數被告,就單一或數個訴訟標的所為之訴之謂。亦即一訴訟程序中,當事人一造或兩造為複數,此種訴訟又稱共同訴訟,即當事人之合併。而因客觀訴之合併與主觀訴之合併競合,例如數原告對數被告或一被告,各主張數個之請求,或一原告對數被告,各主張數個之請求等是。
白話來說,民事訴訟上一個訴,就是一個原告訴請一個被告給付具體可強制執行之事項,而此所謂「給付」,依民法第199條第3項,又可分為作為或不作為。那麼,一告多、多告一、多告多的這種情形,當然就不是「一訴」,而是「數訴」,僅係為了訴訟經濟(節省勞力時間費用)之考量,在一個訴訟程序上,併在一起主張,又稱作「主觀的訴之合併」。
二、共同訴訟起訴時,怎麼計算裁判費?
先說訴訟費用或裁判費的一個核心原則,其認定應由誰負擔、負擔多少,乃是法院職權事項,也就是說,就算原、被告不聲明,法院亦應於主文載明分擔方式。但是,律師通常還是會寫,這反而比較像是一種習慣。至於,裁判費作為訴訟費用之一部,應由起訴的原告墊付,否則無法開啟實體訴訟程序,則無爭議。那麼,在共同訴訟上,又應如何計算裁判費?可以參考最高法院具參考價值裁判「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94號裁定」,這也是很多法院會援引作為理由的經典裁判: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有明文。而所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係指利用同一訴訟程序,主張數項標的,亦即單一原告對單一被告,利用同一訴訟程序,主張數項標的者,固適用本條之規定。惟單一原告對於數被告,或數原告對於單一被告,或數原告對於數被告,利用同一訴訟程序,同時主張數項標的(即共同訴訟)者,亦包含在內。蓋通常共同訴訟係依原告及被告人數之積而為數訴,性質上亦為原告利用同一訴訟程序,主張數項標的,就民事訴訟法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目的而言,與訴之客觀合併,尚無本質上差異,得一體適用。次按普通共同訴訟,雖係於同一訴訟程序起訴或應訴,但共同訴訟人與相對人間乃為各別之請求,僅因訴訟便宜而合併提起訴訟,俾能同時辯論及裁判而已,係單純之合併,其間既無牽連關係,又係可分,依民事訴訟法第55條共同訴訟人獨立原則,由共同原告所提起或對共同被告所提起之訴是否合法,應各自判斷,互不影響,其中一人之行為或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及關於其一人所生之事項,其利害不及於他共同訴訟人。各共同訴訟人間之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各自獨立,亦得合併加計總額核定訴訟費用,予共同訴訟人選擇,避免有因其一人不分擔訴訟費用而生不當限制他共同訴訟人訴訟權之虞,並與普通共同訴訟之獨立原則有違。
但高等法院有稍微不同的見解,認為應該合併計算,在反訴或上訴時較為公平:
「惟查多數原告同時起訴之普通共同訴訟,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即使各別不同,仍應合併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及裁判費(最高法院98年度台聲字第1196號裁定、106年度台抗字第301號裁定、107年度台抗字第553號裁定意旨參照)。且無從區分由多數原告對同一被告起訴,及原告對多數被告同時起訴之情形,為不同處理。否則如認多數原告對同一被告起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裁判費分別計算,則於被告對多數原告在訴訟中同時提起反訴,或被告全部敗訴後對多數原告提起上訴,其訴訟標的價額及裁判費卻須合併計算及繳納,即有失衡平。」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抗字第1060號民事裁定參照。
三、如果其中一部分,要聲請退還裁判費呢?
這個問題還曾經成為「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0號」的法律問題。大抵來說,在共同訴訟之場合,要退還裁判費,必須該共同訴訟「全部繫屬消滅時」(如全部撤回或全部和解成立),否則不能聲請退還。
「按訴訟繫屬中移付調解而成立者,原告得於調解成立之日起3個月內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2/3,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第3項固有明文,依同法第463條,並為第二審所準用。惟考其立法意旨,是為鼓勵當事人終止無益或不必要之訴訟,以減省法院之勞費,必該訴訟全部因調解成立,致訴訟全部繫屬消滅而告終結時,始得聲請法院退還該裁判費。故在原告對複數被告合併提起之普通共同訴訟,如僅對部分被告成立調解,因該訴訟並非全部繫屬消滅而告終結,法院之勞費負擔仍然存在,自不得援用上開規定請求退還裁判費。」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240號民事裁定參照。
四、共同訴訟在上訴時,裁判費又應如何計算?
這個時候,法院看法與起訴時不太一樣,因為起訴的利益,為原告就起訴之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而上訴利益則為上訴人提起上訴請求廢棄或變更原判決所得受之利益,兩者並非一事。所以,共同訴訟之被告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所獲得之上訴利益,僅係共同訴訟人各就自己敗訴部分在上訴審期能獲得勝訴判決之利益,應該按共同訴訟被告各自聲明不服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其應納裁判費用,並僅就自己應納裁判費用額負預納之義務。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1006號裁定即揭明:「此與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係獲得各數項標的全部利益不同,否則無異課以共同訴訟人應負擔他共同訴訟人預納裁判費之義務,而有不當限制共同訴訟人訴訟權之虞,並與普通共同訴訟獨立原則有違」之意旨,殊值傾聽。
事實上,討論裁判費計算的實益,在於「民事訴訟事件裁判費徵收核算對照表」是以「單位遞減」,也就是說,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越高,裁判費計算比例就越低(如下圖,資料來源:司法院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68-32-3645f-1.html),黑范訴請賠償共1,000萬一事,剛好就卡在,如果是合併計算黑范各自的訴訟標的金額是共1,000萬元,第一審裁判費是10萬元,如果分開計算,則黑范各自應繳5萬500元(計算式:1,000元+9,900元+39,600元),分開計算再加總則是10萬1,000元,兩種計算方式差了1,000元。也就是說,在共同訴訟上,合併計算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後,再計算裁判費,對於原告會較為有利。但不管怎樣,最後還是法院說了算!
資料來源:司法院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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