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行政】食物中毒與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問題
近日有新聞報導,信義區知名素食餐廳驚爆食物中毒案,顧客送醫後不治死亡,台北市衛生局隨即派員現場稽查,然因該餐廳表示未保留當日食材,衛生局只好等待醫院人體採樣的結果。此種食物中毒所衍生的問題,除了有可能遭主管機關論以行政罰外,還可能有刑事責任。
依照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規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一、變質或腐敗。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四、染有病原性生物,或經流行病學調查認定屬造成食品中毒之病因。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七、攙偽或假冒。八、逾有效日期。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違反者依照同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十六條規定。」,倘若台北市衛生局最終認定食物中毒的原因可歸責於該餐廳,最重可論以新台幣2億元的罰鍰外,還可以處歇業、停業、廢止登記等罰則,先前的東港炭烤蚵仔案,屏東縣衛生局就要求業者限期改善,並停業清理消毒三天。
除前述行政罰以外,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也規定,若「有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款、第十款或第十六條第一款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情節輕微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八百萬元以下罰金。」,法院可以論以最重七年的有期徒刑,且由於法定本刑最重是七年,即使被判決有期徒刑,也不能夠依照刑法第41條來易科罰金,刑度不可謂不重,然考慮到國人的健康安全,立法院當初才會修法加重這些行為的刑責。
據報導該餐廳將在月底從百貨公司撤櫃,後續衛生局調查結果如何?是否會有檢警介入進行刑事偵查,都有待後續觀察,然從事餐飲業,衛生安全本屬重中之重,否則一旦爆發食安危機,除了損害自己的商譽外,也會害了本來滿心歡喜上門享受美食的消費者,而若不幸鬧出人命,家屬更是一定會追究到底的。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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