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財經網紅愚人節玩笑開大了,自製巴菲特認錯買回台積電股票的假新聞有可能成立散布流言操縱市場罪嗎?

每年4月1日愚人節的到來,大家都不放過這機會互相惡作劇,或是互開一些無傷大雅的玩笑圖個樂子。財經網紅摩股史塔克(Moore Stock)也沒放過這個機會,他在4/1晚上時於粉絲專業發布1則自製「彭博社報導」的「新聞」,「Buffett has repurchased all the shares of TSMC」,指稱股神巴菲特先前曾因認為台灣面臨地緣政治風險而出清台積電持股,現在因為看好AI及地緣政治風險下降後認錯全數買回,還在臉書附上台積電的ADR(美國存託憑證)走勢,說明市場反應此一利多消息,豈料此舉馬上被工商時報引用作為新聞報導。摩股史塔克看到有正規財經新聞媒體引述並報導後,台積電ADR還持績走高,台股夜盤期貨也因而上漲,才驚覺事態嚴重,馬上在自製的「彭博社報導」加註「FAKE NEWS」,還頻頻發布道歉啟事,然而仍引發做空的投資人不滿留言抗議。更在事發隔日後,由金管會證期局副局長黃厚銘證實已收到投資人陳情資料,並已督導證交所啟動監視查核,如有不法情事,將依規定辦理,以維護投資人權益。那麼財經網紅的這個「愚人節玩笑」,有可能成立犯罪嗎

【商事】財經網紅愚人節玩笑開大了,自製巴菲特認錯買回台積電股票的假新聞有可能成立散布流言操縱市場罪嗎? 2

按證券交易法第155條1項規定:「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下列各款之行為:…六、意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而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第3項規定:「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對於善意買入或賣出有價證券之人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規定:「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就上開條文來看,如果主觀上有影響有價證券交易的價格意圖,而客觀上有對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有散布流言的行為的話,除了要依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3項負民事賠償責任,亦有可能因此面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責任。財經網紅自製不實利多的假新聞,似乎構成上開條文的要件。

然而,按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596號判決意旨:「按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6款規定:『意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而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係屬『非交易型』之操縱方式,最典型即為『資訊型』(information-based)操縱行為,藉由資訊之發布,影響證券價格而遂行操縱之目的。『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之操縱行為,由於對於證券交易市場所應具有之『公平』要素產生侵害,故有以刑罰加以規制之必要性,而處罰此一行為之目的,在於確保社會大眾進入證券市場交易的最低限度安全性,避免投資人在交易的決定過程中受到過多不實消息之干擾,而必須要付出過高且不必要的成本,讓投資者皆能在合理的基礎上作出交易決定。」,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金上字第2號判決意旨:「關於行為人操縱股價行為與投資人損害間因果關係之認定,我國法並無明文規定,參考美國法將證券詐欺訴訟之因果關係區分為『交易因果關係』與『損失因果關係』,其中所謂『交易因果關係』係指證券詐欺案件中之原告因相信被告操縱股價之結果為真實,進而作成買賣證券之決定。而所謂『損失因果關係』則係指證券詐欺案件中原告所受之具體經濟損失係因被告之虛偽、詐欺或不實資訊所致,避免將其他市場因素所致之損失歸責於被告,合理限制被告之賠償責任。惟實際上參與證券市場之投資人眾多,投資消息紛雜,投資人作成證券交易的決定因素亦相當複雜,加以一般證券交易通常是透過集中交易市場由經紀商媒合交易,非面對面交易,當事人無從透過直接接觸而探知對造的主觀信賴狀態,倘要求投資人證明若無行為人之操縱股價行為,其不致作成買賣證券之決定,實有不易,是我國學說實務多採美國法院見解,採用所謂詐欺市場理論(Fraud-on-the-marketTheory)認定之,即基於效率資本市場假設(EfficientCapitalMarketHypothesis),認為公開交易市場屬半強勢(semi-strongform)之市場,其價格可反應任何已公開之相關重要資訊,交易大眾係信賴所有公開資訊均已忠實反映於市價而進行交易,而投資人既然係以市場所決定之價格買賣證券,則行為人操縱股價之行為即是欺騙市場,可推定所有投資大眾對該操縱之結果存在信賴,彼等若知其事當不會以當時之市價進行交易。」,所以由上開司法實務的判決見解說明可知,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6款與其他款項之規定,係為規律證券交易市場秩序,避免市場操縱或詐欺行為,保障投資之基本公正性與資訊透明性之規範,是該款規定屬「非交易型」之市場操縱方式,就市場操縱行為概念而言,所謂散佈流言或不實資料行為與市場操縱或具體損害間之因果關係,尤可分為「交易因果關係」與「損失因果關係」,進而就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刑事責任而言,違反該款仍以具備「交易因果關係」始屬該條操縱市場行為。所以,即散佈流言或不實資料須與市場操縱間須有交易因果關係才可能成立犯罪,況且因該款行為散佈流言或不實資料於概念上易受評價為言論,亦與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有發生衝突之可能,故不能認為一有以公司為對象之不真實言論即成罪(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判字第102號裁定意旨參照)。

而在財經網紅用自製股神巴菲特認錯買回的假新聞前,台積電在4/1當日已經不乏有因AI訂單爆量而上修資本支出或是受惠AI晶片需求而財報看俏的利多新聞,在4/2開盤交易的當日也有不少半導體設備相關個股收紅上漲,市場是否真的單純因為「巴菲特認錯買回台積電」的利多消息而揭連走揚,進而和財經網紅的愚人節玩笑產生前述的「交易因果關係」,可能需打上一個大大的問號。至於是否有其他事證足以證明,就有賴監管機關和司法機關進一步調查清楚了。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更多法律資訊請追蹤本所粉絲專頁 👉https://www.facebook.com/sunriselawyer

✨更多政府採購相關文章資訊請進入 👉https://www.tsaig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