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袋地通行權與指定建築線

  所謂袋地,是指「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之土地。民法第787條規定,非任意行為(如土地分割)所造成的袋地,或土地之一部因法院強制執行致造成袋地之情形,袋地所有權人有通行鄰地至道路之袋地通行權。

既成道路中斷通行的問題

所謂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首須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其次,於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情事;其三,須經歷之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所謂年代久遠雖不必限定其期間,但仍應以時日長久,一般人無復記憶其確實之起始,僅能知其梗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