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不遵照法院的扣薪命令會有民事責任嗎?
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後,得透過查詢債務人的勞健保資料,查證其工作地點和雇主,請執行處函令扣押薪資,要求雇主將本應支付給債務人的薪資,轉給債權人,雇主如果無視法院的扣薪命令,照樣把薪水給付給債務人,會有民事責任嗎?
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後,得透過查詢債務人的勞健保資料,查證其工作地點和雇主,請執行處函令扣押薪資,要求雇主將本應支付給債務人的薪資,轉給債權人,雇主如果無視法院的扣薪命令,照樣把薪水給付給債務人,會有民事責任嗎?
強制執行法最近增加了第115-1條的規定,限制債權人請求法院核發支付轉給命令時,僅得執行債務人所受領勞務對價的繼續性給付或維持債務人或家屬之繼續性給付的「三分之一」,換句話說,就算債權人透過判決取得執行名義,發現債務人有領薪水、房租收入的時候,立法者基於維持基本生活的考量,原則上限制最多執行三分之一,除非是法院認為「顯失公平」的時候,才能夠依照該條第3項規定例外不受三分之一的限制。
員工上班時,有可能發生疏生而造成公司損害的情況,例如像是貼錯標價或打破物品等等,亦或是違約而生賠償責任等等,公司得否用員工的薪資來抵扣賠償責任呢?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兩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及第23條第1項有明文。
消費物價的調漲,銀行發卡門檻降低,導致現代人習慣先享受後付款。然而,年輕人薪資不高,又欠缺理財規劃,往往積欠卡債無法清償,最後被強制執行扣薪。也有人是家庭遇到挫折困難,像前陣子有位年輕人幫家裡忙,卻開車不慎撞壞多輛超跑,面臨鉅額賠償,影響家中生計。欠債還錢是天經地義的事!強制執行扣薪要滿足債權人債權,同時也得兼顧債務人生活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