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員工找人陪標會害公司被判罰金刑或停權嗎?
現行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92條規定:「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即公司的董事長、員工執行職務構成採購法的刑責時,公司也要負擔刑事責任,但由於公司是虛擬法人而非實體存在,不可能把公司關起來,因此公司不會被判處徒刑,這時採購法的設計是要公司負擔「罰金刑」,學理上稱為法人刑罰或是法人刑責。
現行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92條規定:「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即公司的董事長、員工執行職務構成採購法的刑責時,公司也要負擔刑事責任,但由於公司是虛擬法人而非實體存在,不可能把公司關起來,因此公司不會被判處徒刑,這時採購法的設計是要公司負擔「罰金刑」,學理上稱為法人刑罰或是法人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