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病危時之「口授遺囑」只能用古老的「錄音帶」嗎?
民法繼承篇關於遺囑的規定,共有五種方法,其中「口授遺囑」是專門用來因應遺囑人身陷危急狀況下所設置的類型,不同於「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等原則上均需要形諸於文字,口授遺囑有二種,一種是危急口授然後見證人筆記,另一種是危急口授錄音;關於前述口授錄音方式,用錄音帶、數位錄音或手機錄音都可以嗎?
民法繼承篇關於遺囑的規定,共有五種方法,其中「口授遺囑」是專門用來因應遺囑人身陷危急狀況下所設置的類型,不同於「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等原則上均需要形諸於文字,口授遺囑有二種,一種是危急口授然後見證人筆記,另一種是危急口授錄音;關於前述口授錄音方式,用錄音帶、數位錄音或手機錄音都可以嗎?
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在民國105年過世後,留下一份遺囑,內容載明存款、股票、不動產,都由四子張國煒單獨繼承,同父異母的張國政則提起確認遺囑無效之訴訟,這場遺囑有效無效的訴訟,暫且不管特留分或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等問題,最終訴訟在今年判決確定該遺囑為有效而告定局(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764號民事判決)。想要寫遺囑的人,如果是要作密封遺囑,就要對這個案例,稍微了解一下。
台灣明年要正式進入超高齡社會,每五個人當中會有一位老人,因此預寫遺囑也會愈來愈普遍,但是如果沒有依照法律規定的方式來寫遺囑,則可能變成無效遺囑,這樣心想就不能事成了。依民法規定有五種可以立遺囑的方式:一、自書遺囑。二、公證遺囑。三、密封遺囑。四、代筆遺囑。五、口授遺囑。其中自書遺囑最簡單,原則上自己找張紙拿隻筆寫上「遺囑」兩個字,然後把想要表達的遺囑全文寫好再簽名,就完成了。
雖然日常生活中許多法律行為有瑕疵、真意不明、要件不符時,仍可以透過瑕疵治癒、事後確認等其他方式使原法律行為有效。然而在代筆遺囑上,其涉及的權益重大,因此要件規範也相當嚴謹,若有違誤,則會導致其無效。故提醒在辦理代筆遺囑時,除了要仔細確認各項要件有無符合,若有疑慮時,也建議委請具有專業及經驗之律師協助,方不會造成遺囑被認定為無效的處境。
當然不是!想也要知道小孩子不行。
但是,還有哪些人不行呢?
疫情之下,不少人有感人生無常,想立遺囑交代過世後財產之處理,假如是應用口授方式來立遺囑的話,要特別注意,最近就有一件法院認為遺囑無效的案例,值得參考。
民法規定遺囑的方式有很多種,有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其中,「代筆遺囑」顧名思義就是由遺囑人委由其他人代筆撰寫,民法第1194條規定:「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