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3項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適用疑義 9 2 月, 2022 1194 Views 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所列各種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理由及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間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這就是將廠商予以停權處分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