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F調處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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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RF所引起的金融風暴,吞噬了許多原本踏實賺錢的中小企業,許多在這次風暴中的受災戶,紛紛挺身而出,有的組成自救會,有的尋找法律顧問。而金管會最近似乎也在民意要求下,函請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建置「銀行辦理複雜性高風險衍生性金融商品爭議事件調處機制」,將自105年4月15日開始受理調處申請。
  而聲請調處的受災戶,如於上面這個調處過程中,發現銀行有勸誘不具專業法人資格之客戶開設境外法人帳戶,且協助編製不實財報,以使客戶符合專業法人資格,經金管會查證屬實,如屬對非專業投資人進行不當行銷而違反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可依該法第12條之1、第30條之1懲處;另對銀行違規行為,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29條規定從嚴懲處,包括停止銀行辦理該項業務、或撤換負責人、或處新臺幣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
  因此,大家煩惱自己因為這次TRF風暴受到損害時,絕對不灰心喪志,仍然要努力從各種法律途徑中尋求轉機,如果是在不實業務誘騙下所造成的損失,要勇於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聲請調解,以捍衛自己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