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招」還是「邀請」!

布痞去卡托米利看風車05  

  為了明年世界棒球十二強賽,日前棒球協會與體育署宣示一定要組成到最強的國家隊參與比賽,所以希望由體育署徵招職業棒球隊的成員參加,但被徵招的職業球員工會則表示,光是聽到「徵招」這兩個字就不滿,希望可以改成「邀請」,當然更重要的是要提高比賽的出場費。這原本是合情合理的請求,因為無論是憲法或是法律,都沒有強迫職業球員有參與國家隊比賽的義務,使用「徵招」這個用語本來就有問題,但體育署仍堅持要使用「徵招」才符合法令,拒絕了球員工會的請求,甚至暗示要使用「邀請」,才有可能從預算撥出場費來,造成組隊過程陷入了僵局。
  之所以會造成體育署的這種態度,在於向來組成國家賽事隊伍的《國民體育法》,都沒想過要給予參賽的職業選手出場費,因為一直以來的想法就是,國家隊是在為國爭光,不求回饋,除非有得獎拿牌,才可以依照《國民體育法》第14條規定給獎,也就是所謂的「國光獎章」。但在運動變成是一種職業的時候,這種要人打比賽,卻又不給錢的心態,根本和軍閥和威權領袖隨便拉人參軍一樣,在民主自由的精神下不可能被接受。而之前端午節各地縣政府舉辦龍舟競賽,縣市政府多但也都會用各種名目發放出場費來吸引選手組隊,不然願意參賽者根本寥寥可數,這道理淺顯易懂,偏偏體育主管機關一直以來都不知道,法律也沒規定有出場費,真是怪事。
    而這次體育署之所以暗示說如果工會接受「徵召」,才有可能給出場費,則是利用《國民體育法》第16條就組隊經費的部分,定了一個《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裡面有提到「徵招」兩個字,所以告訴球員工會如果接受「徵招」的話,才方便透過組隊經費上挪出一部分當出場費,但因為這個辦法裡面沒提到說可以「邀請」,所以工會如果希望改成邀請,就不要談出場費了。
    姑且不論出場費其實應該是由主辦單位或受益單位來負擔,如果體育署只是因為前述《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只有說到「徵招」,所以認為一定要「徵招」,才能挪用預算經費當職業球員的出場費,那解決辦法也很簡單,把這個辦法裡面的帶有威權色彩的「徵招」兩個字,開個會改成「邀請」就好,並不困難,甚至連原本立法院通過的《國民體育法》裡面都沒有使用「徵招」這種備受爭議的用語,你區區一個行政機關訂的辦法,憑什麼使用這種法無明文卻看似可以限制人民權利的字眼?堅持要用「徵招」才能給出場費?還是說,根本就是因為有些人心中還是存留著威權時代的陰影,政府動輒隨便強迫人民行無義務之事的想法,所以才不願意把這個辦法裡面的「徵招」改掉,展現出對於為國爭光的職業球員的尊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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