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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諮詢Q&A

    ANS:

    因個資法規定,銀行應不會提供對方姓名及聯絡方式,如果案件涉及其他刑事糾紛,建議先行提起刑事告訴,案件偵辦時檢警會調查相關資訊。

    ANS:

    1.  原則上會被收押,乃因犯嫌重大,後續應視檢察官偵查之進度而定。
    2. 因為偵查不公開,所以對於何時開庭,沒有固定的答案,只能等待檢察官的通知。
    3. 在地檢署階段是不能聆聽的。若起訴後到法院開庭是公開的,所以就可以聆聽。開庭時不會通知家人,若無收押禁見,可以去看守所看被告。

    ANS:

    如果鏡頭並非只拍攝其自家門口,有可能涉及妨害秘密的問題。

    ANS:

    1. 您擔任保證人,如果擔心的話,當然可以事先與朋友簽立一份委託保證契約,就是朋友委託您擔任保證人之契約,內容可以載明如果朋友未清償債務,造成您發生保證責任時,其應負賠償責任。可以事先請朋友簽立一張有金額但授權您填載到期日之本票做為您的擔保。
    2. 現在他非常正常繳本息,所以不用擔心。將來保證期間到期當然就沒有責任,然要更換保證人,必須銀行的同意,有一些麻煩,因為您必需再找到一個願意作保之人。

    ANS:

    如果是在一對一的Messenger對話視窗,不符合「公然」之要件。

    ANS:

    1. 契約自由原則,僱主得與勞工協議契約的內容。但是契約自由,不得違反法令及公平、善良風俗原則。
    2. 因此,所謂的職前訓練費用,若是以非法或巧立名目的方式,而不給付薪資或以賠償達到不給付薪資的效果,該約定原則上應屬無效。

    ANS:

    遺產分割協議如有爭議,在訴訟上法院將視證據來判斷遺產分割協議是否成立,如確定成立則應履行。

    ANS:

    1. 對於假扣押造成損害,而請求賠償的情形,原則上有兩種,一種是債權人本案敗訴而證明有損害之情形(依民法第一八四條請求損害賠償);一種是假扣押自始不當而撤銷或類似之情形,不過也要證明有損害(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一條請求損害賠償)
    2. 民法第一八四條第一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 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3.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假扣押裁定因自始不當而撤銷,或因第五百二十九條第 四項及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而撤銷者,債權人應賠償債務人因假扣押或供擔保所受之損害。

    ANS:

    1. 若未拋棄繼承,則有遺產的繼承權利。
    2. 權利並非義務,因此繼承人要將權利給第三人,是允許的。但是,因為遺產繼承權在未破壞公同共有關係前,尚非可以移轉權利。所以說,於辦理繼承登記後,可以「象徵性分給少許」。
    3. 將遺產給其他繼承人,如果沒有贈與稅的問題,是可以考慮請法院按自己的意思下判決。

    ANS:

    原則上,法院會主動發「確定證明書」予原告;如被告有需求,可向法院聲請付予確定證明書(民事訴訟法399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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