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圖使人不當選罪」擋得住選舉爆料文化嗎?

boopee與專車

  月底十項公投綁選舉的投票,許多人完全搞不清楚,可說一團亂。這次選舉還有更亂的,可說台灣有史以來選舉謠言最多最亂的一次。許多候選人卯盡全力打黑敵對陣營,或是想辦法將潑到身上的汙泥給排掉,希望讓自己在選民心目中的地位,可以高過其他候選人。例如,最近桃園市要競選連任的舒翠玲議員,就被爆出在今年4月間曾對公務員有不遜言行的影片,由其他議員經營的臉書粉絲團推波助瀾,為各大報繼續報導,即令該市議員已經趕忙出面道歉,希望將罵人風暴對選情影響降到最低,但結局如何,靜觀選舉結果。
過往,對於這種潑糞水的選舉手段,為避免惡性競爭,選罷法第104條中訂有「意圖使人不當選罪」,凡是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且「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論以刑事責任。反過來說,傳述的內容或散布的消息,若無不實就不成罪。
其實,傳述內容就算屬實,只要文字前後脈絡呈現、陳述方式或時序,動動手腳或稍作調整,即令是真實的訊息,一樣可以做到類同謊言、黑函影響選情的相似效果,例如前述桃園舒議員的事件,雖然發生在4月,卻在11月被王浩宇議員在自己經營的臉書粉絲團「我是中壢人」所大推。為何影片拖了七個月近投票日才被爆出呢?爆料者或謂言論自由,或謂最近才拿到影片,反正都有一套合理解釋,誰叫被爆料者自己不謹慎言行。當年陳菊與黃俊英的高雄市長選舉,也曾發生選前一天,爆料對方涉嫌賄選,記者會斗大標題:「黃俊英賄選抓到了」。只能說敢拼敢衝,司法也沒轍,因為意圖使人不當選罪,經常是無用武之地。
實際上,「意圖使人不當選罪」,也常被拿來作為打擊對手的方式,對方如果提告「意圖使人不當選罪」,被告方也會指稱對方是「意圖使對手不當選」,就這樣告來告去。總之,競選活動期間,司法經常成為候選人相互抹黑的工具。只不過,被指控候選人事後證明是無辜的,也沒啥用,選舉都結束了。和賄選罪一樣,許多不實的傳聞,根本無法證明是由候選人所指使散布,還是候選人周邊團體、友性團體自發性所為,也讓本罪在適用上受到許多限制。
傳播學大師麥克魯漢說「媒體即訊息」,在訊息爆炸時代,什麼是真的?根本是媒體說了算。即便時間流逝,最終發現了真實,對於已消逝的選戰來說,有何意義?一個好的爆料,也許是漂亮的新聞;一個壞的爆料,也許是惡劣的新聞。但是,誰來定義好壞呢?新聞,若以爆料方式被包裝呈現出來,且透過不自律的媒體力量成為打擊他人的手段,只要選民隨雞起舞,就會形成一種選舉文化。傳媒品質的良窳,影響選舉更烈。相較之下,傳媒文化或司法管制,孰輕孰重,明顯可知。端正選風,意圖使人不當選罪能發揮多少作用呢?

全文刊載於:風傳媒《https://www.storm.mg/article/6117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