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齁,去汽車旅館」–恐嚇罪的問題

布痞爬山玩水  

最近有個相當趣味且新奇的新聞案例,大略是這樣的,林姓水電工經過一家汽車旅館,剛好有輛賓士車開出旅館,可能雙方差點發生擦撞,讓林先生受到驚嚇。他猜想該段時間駛離汽車旅館的多屬偷情男女,且後來雙方車輛的行經路徑竟然相同,林先生覺得非常巧合,乃想要惡作劇。於車上的田小姐下車後,林先生就跑去向田小姐說:「我是徵信社人員,你方才去何處自己知道」、「你似乎不知害怕及事情之嚴重性」、「事情可大可小,要不要往上報就看你」、「我受人委託拿人家錢辦事,現在只有我可幫你,你是否要讓兒子、先生知道?先生知情後是否會和你離婚?對方配偶亦可告你妨害家庭,你是否知道新聞是如何擷取報導此事?」田小姐認為林先生對她說這些話,是恐嚇行為,乃提出告訴,後來林先生被檢察官以恐嚇罪嫌提起公訴。

不過,林先生抗辯並沒有勒索錢財,也沒有誹謗的意思。是因為差點被撞,才想惡作劇而已。第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林先生所傳達之話語,雖足以貶損田女身處親友面前之評價,但假若林先生只是單純將所見所聞,即田女與他人一同離開汽車旅館的事實,轉告他人或是轉交其他機關告發該可能通姦行為,並沒有從事加油添醋,則被告所述是確屬事實。甚者,林先生聲稱準備將田女與他人間通姦之懷疑向他人告知,無論其動機為何,林先生直接跑去向法院舉發,或向田女之親戚朋友傳達可以證明田女通姦嫌疑之證據,此既非僅與田女個人私德有關之事,法官認為並不成立誹謗罪責或有其他違法情形。法院判決進一步說明:「觀察對方涉有與人通姦之嫌,願向法院及涉嫌通姦者之親友告知此事,涉嫌通姦者之配偶如何作為,不只攸關涉嫌通姦者及涉嫌相姦對象,是否遭受提起刑事告訴或民事求償之利害,涉嫌通姦者之婚姻關係是否存續或破綻,現實上仍非全與兩人之親屬及共同之朋友無關,此種行為顯非徒然涉及被傳述人個人私德而與公益無關,不然只向他人揭露自己目擊懷疑通姦之事與涉嫌通姦者之人別,便會遭受誹謗罪之追訴處罰,咸非合理。」所以說,法官最後認為此種「預告言論」類型,並不屬於恐嚇罪的範疇。

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本案檢察官認為林先生對田女陳述準備預告的作為內容,是屬於「加害名譽」的行為,會使田女心起畏怖致生危害於安全。然而,法官認為這種預告行為,若只是單純的陳述事實,且非僅與私德有關,就算陳述都不見得成立誹謗罪,該預告言論當然不構成恐嚇罪。也就是說,法官認為若行為人本得針對他人行使之正當權利,則此種惡害內容之行為,乃屬於法律上的正當行為,並無犯罪的問題。

觀此第一審判決,惡作劇者無罪。看倌們,下次去汽車旅館時可要注意一點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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