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勇於爭取自己權利的概念
有位駕著名車的婦人因併排停車而遭檢舉,員警依併排臨時停車開出六百元罰單,然該名婦人甚為不滿,認為其中有誤會,於是提出申訴,表示自己並非併排臨時停車,員警看完檢舉光碟後發現果然沒有「臨時」,只有「併排停車」。是的,秉持著自己的權利要自己積極爭取的一個概念,她的申訴對於自己的違規行為做了一番簡單明瞭的解釋,其積極行動更是有立竿見影之效,原本裁罰的六百元搖身一變就變成了四倍的兩千四百元。
差了「臨時」二字有差那麼多嗎?臨時停車,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停止時間未滿三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0款有明文。同條第11款,停車,指車輛停放於道路兩側或停車場所,而不立即行駛。很顯然的兩種狀況不一樣,就停一下跟不止停一下之差別,罰則自然也有異。若為併排臨時停車,則處新台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第55條第1項4款);若為併排停車者,處新台幣兩千四百元罰鍰(第56條第2項)。
至於有人主張申訴了反而罰鍰加重,等於是在處罰申訴人,但因為行政機關主張這部分是「適用法律錯誤」,因此就算加重處罰,也沒有違反不利益變更原則,這一點和有些國家的規定不同,何者適當,大家見仁見智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