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刑度起跳之肇事逃逸罪
問:趙子隆開車與闖紅燈的腳踏車騎士劉單發生車禍,劉單跌倒後,右手稍微擦破皮。趙子隆停下車來看了一下,覺得劉單沒受什麼重傷,就罵劉闖紅燈很危險,又上車走了。劉單立刻打電報警,請問趙子隆會構成肇事逃逸罪名嗎?
答:
我們來看一下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對於肇事逃逸罪的說明:「依刑法第185-4條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參考司法實務判決載述『«肇事逃逸罪»之立法意旨,在於處罰肇事後逃逸之駕駛人,俾以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以減少因延誤就醫致生無謂傷亡,因此該罪之成立只以行為人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事實即可,至於行為人對肇事有無過失及其離去之原因為何,則非所問』,換言之,只要發生車禍,不論自己有沒有肇事責任,都要留在現場,將傷者送醫,否則即可能構成犯罪。」這樣瞭解了嗎?
千萬注意,只要車禍有人受傷,不管大傷(註:腸破、頭破、肚破、骨折、斷腿,折頸…..)、小傷(註:小破皮、小挫傷、小瘀傷……..),千萬要通報警察到場;隨便跑離現場,小心事情大條哦!
雖然劉單闖紅燈,雖然劉單只是擦破小皮,可是…..實務上對於肇逃罪認定的標準很寬,趙子隆很容易被認定成立肇事逃逸罪。
另外,您知道這條肇事逃逸罪的刑度嗎?我們來看一下完整的條文,刑法第一八五條之四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這個罪,比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者(註:刑法第二七三條第一項規定: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過之而無不及,實在要小心這個罪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