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你我最容易被判刑是這個罪!

什麼?你我最容易被判刑是這個罪! 2

不管男女老小,生活中總不免與人發生爭執,無論消費爭議、男女分手、商業糾紛、行車結怨、勞僱關係、拔刀不平、社區吵架,不時出現口出惡言或想要找對方麻煩的各式社會新聞。在網路氾濫的虛擬世界,人與人根本就不用實際接觸,就可能發生摩擦與衝突,所以常常在新聞看到被告公然侮辱或暴力衝突,是最頻繁最容易被告的,你就會以為現在最容易被告的是打人罵人的罪嗎?錯了!現在最容易被告的,是「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被判刑的案件!

什麼?你我最容易被判刑是這個罪! 3

《個資法第41條》規定,若主觀上出於不法利益或損害他人利益之目的,使用他人的個資又不符合特定使用目的,而足以對他人產生損害,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還可以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這些法律文字很複雜也很難懂,講白話一點,就是隨便使用人家的個資會被判刑。問題在於什麼是個資?什麼是隨便使用個資?一般人大都分不清楚。

《個資法第2條》規定,個人資料是指自然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這樣看來,能夠識別出一個人的資訊,都是個資。

打個電話,算嗎?當然算。只填個地址寄信,也算嗎?當然算。哪發個MAIL咧,當然算。無論你只使用「電話號碼」、「地址」、「學歷」單一個資,或是合在一起使用,個資法都會管。例如:你以為「滾輪社」及「大象會」的「會員地址通訊錄」已經是公開資訊,就可以在群組再公開給其他人知道嗎?不一定喔,這可能是犯罪。你以為打贏官司,可以把判決書貼在社區公佈欄嗎?這也可能是犯罪啊!

像是實務曾經出現判刑有罪的案例,講了你會嚇一跳:「離職銀行員發訊簡訊給舊客戶」、「打贏官司把判決原封不動貼在LINE群組」、「把前情人的電話在FB寫出來」、「到處在公佈欄張貼人家寄來的存證信函」、「把前女友電話貼網稱援交電話」、「房東在租屋社團公開房客的資料」、「高舉債務人姓名住址之看板」、「使用含有他人姓名地址的契約當教材」、「對前情人網路指名控訴或張貼照片」、「張貼債務人姓名資料在公司的牆上」、「將勝訴判決亂塞到第三人信箱」、「在FB公佈小三車牌個人照」!不論是玩笑、生氣、討債、怨懟、吵架、糾紛等理由,這些都曾被判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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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違反個資法的刑事案件,司法實務判決,有罪無罪或許還要靠點運氣。有些法官會嚴格認定才會成罪,像依據《個資法第41條》所規定的「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這個「利益」是指「財產上之利益」,如果沒有損害對方財產上之利益,就算違反個資法使用他人個資,有的法官在類似情形,會認為這是民事個資侵權賠償問題,不是一種違反個資法的犯罪,就會判決無罪。但是,多數情形,法官很容易就給他判決有罪啦!

把前男友電話及地址貼出去前,再想一下下吧!你希望上法院碰運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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