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刑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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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規定,有罪之確定判決,在特定情況下,得重新再開審理,稱之為再審程序。近日新聞報導,有位判決死刑定讞的被告鄭性澤,經過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裁定再開審理,並停止執行,終止十多年來羈押牢獄生活,引發各界關注。
  據新聞報導,鄭性澤被指控在2002年間,與友人羅武雄等人,在台中豐原「十三姨KTV」飲酒,羅武雄因故在包廂開槍,店家報警處理,警員蘇憲丕等人抵達現場,雙方發生槍戰,蘇警員及羅武雄後來均因為中彈死亡。當時受傷的鄭性澤,被認定是殺警凶嫌,並在2006年被判決死刑定讞。歷審判決均認定,鄭性澤為了替羅武雄報仇,而拿了羅武雄交給他的克拉克制式手槍,射殺警員。不過,鄭性澤喊冤,表示是被刑求自白,多次的再審、非常上訴聲請,都遭駁回。直到今年三月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以死者中彈的位置與鄭在包廂的位置不符等五大新事證,例外以控方的立場,破紀錄的向臺中高分院聲請再審。
  接著,臺中高分院裁定准予再審,認為鄭性澤應受無罪推定的保障,為保障人權故,原判刑定讞宣告的死刑刑罰,應即刻停止執行。已遭羈押14年的死囚鄭性澤,於裁定再審後釋放後,本案將重新審理。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判決確定後,就應該要執行刑罰。但有的案件,可能像是因為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足以認定被告可能是無罪的,這時法院會裁定再審,就是再次審理、重新審理的意思,以免誤判。另外,如果是二審定讞的案件,若有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者,亦得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這是與三審定讞案件不同之處。

【註:參考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420條:「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
一、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者。
二、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者。
三、受有罪判決之人,已證明其係被誣告者。
四、原判決所憑之通常法院或特別法院之裁判已經確定裁判變更者。
五、參與原判決或前審判決或判決前所行調查之法官,或參與偵查或起訴之檢察官,或參與調查犯罪之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
六、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情形之證明,以經判決確定,或其刑事訴訟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得聲請再審。
第一項第六款之新事實或新證據,指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421條:「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除前條規定外,其經第二審確定之有罪判決,如就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者,亦得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