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他人個資料,應符合特定使用目的
新聞報導指出,多所學校之兼任助理、助教等,曾具名向勞保局檢舉學校沒有將述職員投保勞健保,未料,發生檢舉人資料是否外洩之爭議。高等教育產業工會召開記者會表示,有關檢舉校方未替兼職助理加保勞健保之事,勞保局將檢舉人姓名直接發文給檢舉學校,而後校方可能又轉知各單位及系所辦公室或研究計畫主持人老師,產生個資外洩之疑慮。因為勞保局將檢舉人的個人資料交給付學校,檢舉人擔心學校秋後算帳。有人不滿表示,自己鼓起勇氣提出檢舉學校積欠勞健保之事,勞保局竟然把名字交給學校及系辦公室,引發勞保局是否有個資外洩的爭議。勞保局則認為檢舉案的相關調查,是依據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並無違反個資法規定。
事實上,無論是公家機關或是公司企業,對於合法取得之個人資料(註:個資法第二規定,所謂個人資料包括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份證字號等等,以及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識別該個人之資料),若要加以合法使用,應符合特定目的使用,不得無故或任意轉知、公開。例如公家機關合法取得檢舉人之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十六條規定,應於執行法定職務之必要範圍內為之,除非有例外之情形,原則上應在特定目的內使用,否則可能違反個資法規定。依個資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違反本法第十六條規定,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就前述案例爭議,學校方面原本僅知助理職員之姓名,但是不知那些人提出檢舉,公務機關在處理這方面的事務時,應更加小心,避免造成困擾。
近日某判決案例,可供諸君參考。有位裝潢公司張姓員工,將徐姓客戶姓名、地址寫在看板上,並到徐家樓下站崗公示,以此方式催債,遭徐姓客戶以違反個資法提出告訴。經檢察官起訴後,審理法院認為裝潢公司使用個資,只限於聯絡或客戶資料建檔,不得無故揭露客戶個人資料。依據該判決內容,法官認為客戶委託裝潢公司,因此蒐集或利用客戶之聯絡電話、住址,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法院認為該客戶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僅在於與客戶間針對房屋裝修相關事宜之聯繫或客戶資料建檔之用,不得隨意對外揭露客戶個資。被告則抗辯,裝修工程聯絡客戶均不予回應,所以掛看板是為了聯絡客戶目的之不得已手段。然則,法院認為所謂聯絡的意思,是指以合法、合理,且符合一般人期待之方式,像是電話、簡訊、電子郵件等等方式。假若確有裝潢履約糾紛,應循法律途徑解決,張先生將客戶之姓名、住處地址等個人資料書寫於看板上,並站在客戶住處樓下懸掛看板,公開揭示客戶之姓名、住處地址等個人資料,容易使客戶的鄰居住戶或路過的人,認為徐姓客戶積欠工程款不還,造成信用、名譽受損,認定張生生逾越裝潢公司蒐集及利用客戶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判決被告涉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一項之違反同法二十條第一項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之罪,處拘役四十日。
由此看來,爾後舉牌討債者,可要小心留意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