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將紙本書掃成電子檔是否違法?
《個人將紙本書掃成電子檔是否違法?》
案例:路飛從書店購得一本漫畫《航海王》,由於習慣看電子書,所以委託家裡附近的影印店將該書掃描成電子檔,不料卻遭在場偽裝成影印店客人的保智大隊員警馬吉發現,認為這屬於違反重製行為而移送法辦,試問路飛可以如何抗辯?
※ 依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規定:「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雖然,將實體紙本書籍掃描成電子檔的行為,的確屬於重製行為,但該條限制要限於「有對於他人之著作權財產權造成侵害」,所以不是所有以重製方法使用著作的行為都會犯法。
※ 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4條有規範著作權的限制與合理使用之相關條文,若是成立之情形下,著作財產權人不可以主張任何權利,使用著作的人也可以主張可以阻卻違法。其中路飛在本案可能可以主張的條文有第51條的個人非營利使用與第65條的概括合理使用。
※ 但由於著作權法第51條當初在立法折衝的結果,就算是個人非營利使用,也僅限於使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來進行重製的行為,但本案中由於路飛是交給影印店去處理,影印店的影印機一般不認為算是上述的機器,所以無法主張第51條。
※ 也因此,路飛可以主張的規定只剩下第65條的概括合理使用,必須考量「利用之目的及性質、著作之性質、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四個要件,綜合判斷是否成立合理使用;其中最重要的是審酌有沒有第4點的「市場替代效應」,由於路飛實際上還是有購買「海賊王」的實體書,所以如果只是個人需求,沒有另外將電子檔散布出去,而將實體本掃成電腦檔,可能可以向檢察官和法官主張著作權法第65條的合理使用,來免除民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