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腦筋的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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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軍宅問題沸沸揚揚,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24條第1項規定:「由主管機關配售之住宅,除依法繼承者外,承購人自產權登記之日起未滿五年,不得自行將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24條的要件是「承購人」。如果向「承購人」來購買權利或房屋的「購買人」,與承購人的要件是否相符呢?文字上是不一樣的,不過,在此不是討論「承購」與「購買」的意義,而是提醒大家在適用法律的時候,條文要仔細看,一不小心或是法條看太快,就會忘了正確的要件,例如這個「承購人」與「購買人」長得就很像,容易誤會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