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兼職錯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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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有新聞提到,某位曾經替鐵路警察局形象代言的員警,在病假期間領取公務員薪資的同時,卻遭踢爆在私人店家擔任店員,所屬單位經多次匿名檢舉後,終於派人實地勘查,發現確有其事,由於該員警請病假的理由是不良於行、要坐輪椅、拿助行器,但所屬單位在現場卻發現該員警行動自如,還能和客人解說各項器材,因此高層下令該員警即刻回來上班,最後該員警自願辭去警職。
  就公務人員得否於在職期間在外兼職,依照《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本文的規定,原則上當然是不行,除非是如該條但書規定,例外經依法令允許者,方得為之,但仍不能領取兼薪和兼領公費,除非符合同法第14-2條所謂「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受有報酬者,應經服務 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的情形,理由很簡單,因為政府請專任公務員來工作,就是不希望這個人是來兼職打工的,所以就在待遇上和兼職當然有差,但如果領取了專任公務員薪資,還在外又兼一份正職工作,不就違反誠信嗎?不要說公家機關不允許,私人機關更不可能允許。
  舉例來說,銓敘部曾解釋過公務員在下班時間不能開計程車:「計程車駕駛為服務法第14條第1項所稱的「業務」,且須有執業事實,始得發給執業登記證,故無論是否為非上班時間,公務員均不得兼任計程車駕駛」、不能自己開民宿:「公務員雖非民宿之登記名義人,惟倘其確為該民宿之實際負責人,而僅係假借他人為該民宿之登記名義人,即仍有違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又其縱非該民宿之實際負責人,而係受僱於該民宿負責人事、財務、廣告企劃,以及旅客住宿、餐飲、活動安排、器材租借等業務之處理,亦與服務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有違。」。
  不過,也有例外不要報准的情形,例如下班時間幫媒體寫專欄,或是替別人寫程式等等,銓敘部有認為不算兼職者,例如:「公務員如利用下班時間設計智慧手機之APP且以個人名義申請著作或專利,並僅將此著作或專利授權他人收受報酬,原則無違反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惟公務員如利用下班時間設計智慧手機之APP,並自行將APP上架至應用程式商店公開銷售,抑或提供免費下載,藉由APP中嵌入之廣告獲取報酬,即均屬經營商業之行為,故有違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至於報社特邀專欄撰稿,倘不涉職務之事務,尚無禁止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