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新修正解讀:第173條之1(俗稱大同條款)
立法院臨時會在前幾天三讀通過「公司法修正案」,公司法全文二百三十三條,從民國20年7月1日起施行到現在,歷經數十次修正,今年的公司法修正是最大幅度的。
其中受關注號稱「大同條款,亦修正通過。過往,曾發生大同公司之公司派與市場派董監改選大戰,在董監改選過程,公司派找理由將市場派提名的董事全部剔除。因此,此次修法說為強化公司治理,若繼續3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過半數之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
依新增訂之公司法第173條之1規定:繼續3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之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這就是外界俗稱之「大同條款」。
僅管條文修訂目的說明是在強化公司治理,然而仍有企業人士認為不妥,因為新條文或許可杜絕萬年董事,但是卻增加了經營權大戰的機會。換言之,過往市場派要透過召開股東會取得相當董事席次較不容易,新修文條文讓市場派較容易取得經營權,看來,未來經營權爭霸戰的戲碼將有增無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