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師兼職之法律問題

布痞等醫生

  原則上,公務員和公立學校的教師不能兼職,理由在於為了避免影響他們本來的工作,前者規定在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前段:「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後者規定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專任教育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只是,由於私人機構的雇主未必一概禁止勞工兼職,不少公務員和公立學校教師很不服氣,會私下偷偷兼職。然而,在法律禁止情況下,若未依法申請兼職,事後被發現,很有可能被懲戒。
  以公立學校教師兼職的情況來說,合法的前提就必須要向學校提出申請,學校審核兼職的對象是否符合《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3點所稱的兼職容許對象,包含政府機關、私立學校、行政法人、非營利團體、境外學校,除上述幾類非營利單位外。如果是營利單位,必須要有學校持有股份或簽立產學合作,例外容許的是新創生技製藥公司。如若營利單位沒有和學校產學合作的時候,依照前述教育部的處理準則,學校是不可以同意教師在該處進行兼職者。

  過往,曾經有大學教授上節目擔任主持人。公立學校專任教師於例外得兼職之情形下,其兼任職務以執行經常性業務為主者,其兼職時數每週合計不得超過8小時。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然而,該主持人一開始並未向學校提出兼職申請,且每週主持節目的時數也超過8小時,合法性自有疑義。後來,此種當主持人的行為,被教育部認定屬於兼職,依法應該要踐行包含簽立產學合作在內的兼職申請。類似情況,常以先兼職再申請的方式處理,在各大學頗為常見,例如有大學就曾經表示其校內許多擔任企業高階主管的教授,兼職申請通常都是事後才提出申請的。
  公務員和公立學校教師兼職的申請與範圍是否要放寬,這一點是立法政策的問題,現行法律有所限制之情況下,建議大家還是要依法、依程序提出申請,切勿先斬後奏,學校不同意申請的話,不就變成違法兼職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