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重罪案件強制辯護
Q: 某甲是一位被社會認為窮凶惡極的殺人犯,身揹一十五條人命,經檢察官偵查終結後起訴,並且求處死刑。開庭時,法院為某甲指定的辯護律師某乙雄辯滔滔,堅持某甲精神錯亂,無行為能力,不應判刑,引來在場旁聽的被害者家屬不滿,認為這種律師也應該判死刑,遂有好事民眾遂於下次開庭前埋伏於某乙住家外,待某乙出門時一擁而上將他痛打一頓,將某乙打到住院三百六十天。試問這個時候,法院可不可以在某甲沒有辯護律師的情形下繼續進行審理?
A:
殺人罪為強制辯護案件,法官不能在被告沒有律師或公設辯護人為其辯護的情形下繼續審理,否則就屬於判決違背法令,會被上訴撤銷
n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的規定,被告涉犯「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者,就算被告沒有聘請律師,法院也要替被告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來幫被告辯護。也就是俗稱的「強制辯護案件」。理由在於保障被告的依憲法第16條所保護的「訴訟權」。
n 某甲所涉犯的殺人既遂罪,依照刑法第271條第1項,其刑度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也就是說是在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所稱的「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的範圍內。如果某甲在審判中,沒有委任律師幫他辯護,法院也應該依照同條第2項,馬上連絡有無公設辯護人或其他律師出庭替某甲辯護,而不能夠在涉犯殺人重罪的某甲完全沒有辯護律師的情況下,繼續開庭審理。
n 若法院是在某甲完全沒有委任律師或被指派律師或公設辯護人的情形下繼續審理案件,整個訴訟程序最後所下的判決也會被認為是「違背法令」,而會遭被告提起上訴後撤銷。以之前某一社會知名案件,被檢察官求處無期徒刑重罪的某位前總統,雖然在法庭上解除律師委任,法官這時候也馬上這位被告指派公設辯護人或律師,以保障其「訴訟權」,才能夠繼續審理該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