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啟示錄1-自首減輕
問:阿文為了體驗民間疾苦,將保時劫改裝成計程車,在路上載客體驗司機辛勞,因為沒人敢搭保時劫計程車,阿文只好趕回家吃老婆珊珊做的晚餐,經過台大醫院,超速又沒注意斑馬線上有騎著腳踏車要去上班處理帳戶的阿P醫師,不慎擦撞到阿P的腳踏車,阿P倒地不起,旁邊的助理阿圓說管他的衝過去趕快跑,不然來不及吃晚餐會被珊珊罵,回家後阿文深感後悔,趕快請教律師法律意見,該如何做如何才能減輕自己的刑事責任?
答:
律師建議,因為全台灣只有一輛保時劫計程車,警察一調查事故路口監視器畫面,一定會發現阿P是阿文撞的,而且阿文又當場逃逸,會構成刑法上肇事逃逸罪,法定刑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為了降低刑度,此時唯有在警方還沒發現之前趕快自首,才能符合刑法第62條的自首減輕規定,若法官同意,可將刑期減輕2分之1。
參考: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七一號刑事判決
「查刑法自首,乃為使犯罪事實易於發覺並節省訴訟資源,如犯罪之人在犯罪未發覺前,向該管公務員表明其犯罪事實,而接受裁判時,即構成得減輕其刑條件,至於自首之犯人是否真心悔悟,與自首減刑條件之構成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