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夜 & 動物保護法

歐爺 & 十二夜  

您知道電影【十二夜】為何是十二夜嗎?我們藉這個機會來看看相關法律規定!

 

動物保護法第十二條 :對動物不得任意宰殺。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收容於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經通知或公告逾十二日而無人認領、認養或無適當之處置。

因為這個條文的緣故,所以收容所依法至少要等待”十二”天,才能對動物進行宰殺。

動物保護法第5條: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

法律原則上不允許民眾隨意棄養動物,但是允許民眾將動物送到收容所去等待十二日….

 

如果,寵物跑出去玩,玩到迷路,而不是飼主不要呢?動物保護法第21條有規定,寵物出入公共場所無人陪伴時,任何人均可把牠送交動物收容處所。
送到收容所後,會掃描寵物身上是否有晶片,如果有身分標識者,則儘速通知飼主認領;如果查無晶片,或者通知飼主後逾十二日未認領,收容所就會依法宰殺。

 

所謂”收容所”,看看動物保護法第14條,是這樣子的:

主管機關應依據人口、遊蕩犬貓數量,設置動物收容處所,或委託民間團體設置動物收容處所,收容及處理下列動物:
一、由政府、其他機構及民眾捕捉之遊蕩動物。
二、飼主不擬繼續飼養之動物。
三、主管機關依本法留置或沒入之動物。
四、危難中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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