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種請求國賠
有名男子在清洗油槽時因缺氧而昏倒,消防隊員切割油槽來搶救他,但他們不知油槽內有柴油,只想以較快的方式將他救出,此舉卻引發了火花,導致男子全身上下有多處嚴重的燒燙傷,這次意外的火不僅燒的他面目全非,女兒都不敢靠近他,也燒毀了他原本安然的人生。男子認為救援他的消防員有過失,請求國家賠償七百多萬元,原本一審判決免賠,到了二審法院判決賠償四百多萬元,然被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所謂的「行使公權力」指的是公務員居於國家機關的地位,行使統治權作用之行為而言,除指運用命令及強制等手段干預人民自由及權利之行為外,也包括提供給付、服務、救濟、照顧、教養、保護或輔助等方法增進公共及社會成員之利益等,以達成國家任務之行為。消防局的消防救難人員為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對轄區內人民的生命、身體、財產遭受侵害時,施以緊急救護之義務,當然是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行為,比較會有爭議的幾乎就是關於過失的認定,本案例亦然,究竟有無違反注意義務而有過失,在認定上往往就因法官而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