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出勤紀錄很重要嗎?!

陽昇法律  

  據報導,有一家貿易公司,工作有內外勤之分,內勤的要打卡上下班自然是沒問題,不過外勤人員通常只有早上會進公司,上班時間會打卡,但之後就不在公司,下班時間也就沒有打卡,該公司雖然不常讓員工加班,然而沒有完整的出勤紀錄,仍然被勞工局依法開罰兩萬元。
  勞基法第30條第5及6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若未置備勞工出勤紀錄者,依同法第79條第2項之規定,處新台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勞基法課予雇主有保存勞工出勤紀錄的義務,且還要記載至分鐘為止,俾明確勞資權益;至於其記載之載具及形式為何,可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並不以打卡為限。又前開出勤紀錄為工資、工時查核以及職業災害認定之重要依據,為明確雙方權益,雇主仍應置備所有人員之出勤紀錄為宜。
  有不少的公司都沒有要員工打卡,或許是規模不大、人數也不多的關係,認為沒有打卡的必要,有些公司是為了要規避加班費的問題啦,反正沒有紀錄下班時間,就算加班沒有給加班費,除非員工自己檢舉,不然勞工局也查不到有加班,然而一旦勞動檢查被查到,這就不是公司人數少可以打馬虎眼過去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