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調查時說謊有無刑事責任?
案例:高粱是一家食品公司的負責人,被消費者踢爆該公司推出的產品疑似使用假油。主管機關在市政府舉行了調查會,要求高粱到場說明,高粱與秘書商量過後,在調查會現場侃侃而談,矢口否認有任何犯行,讓主管機關信以為真,而不加處理。後來,檢調發現高粱確實有下令叫部下有使用假油,而且已經被消費者吃下肚,讓被騙的主管機關相當不爽,認為高粱當初說謊的行為,讓他們做成一份錯誤的調查報告,涉及違造文書的刑事責任,依職權向地檢署提出告發,請問高粱這樣的行為有刑事或行政責任嗎?
※ 本案涉及的是刑法偽造文書罪章中的「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依照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1710號判例,必須限於「公務員在當事人提出或是申報後,就必須有記載於公文書上的義務」才算,如果在當事人提出資料,公務員還有必須對資料內容加以調查,判斷其真假的義務,這時候就算當事人說謊或陳報假資料,原則上沒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問題。至於像是當事人在刑事程序中當證人,於具結之後還說假話,則是「偽證罪」的問題,與本罪無關。
※ 並且,依照行政程序法第36條,行政機關在進行調查的時候,本來就應該依照職權調查事實內容,不受當事人的聲明的拘束。所以更可以得知,就算在行政調查程序中說謊,當事人也不會有被論以「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的刑事責任。最有名的例子就是台灣高等法院99年矚上易字第2號民意代表國籍案,法院就是以此理由「市議員個人資料表及立法委員人事登記資料表之事項未經登載於任何公文書上,且縱有登載,行政機關亦應實實質審查」維持這部分一審的無罪判決。
※ 在行政責任的部分,因為行政罰法宣示「處罰法定主義」,在行政程序法對於不實陳述有任何處罰的時候,當事人也不會因為說謊,而被直接論以任何的行政責任。
※ 所以回到本案來說,就算高粱在行政調查程序中滿口謊話,也不會有任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或行政責任的問題。但考量到說謊可能會對於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未來在衡量假油處罰責任的時候的觀感,建議當事人在面對機關調查的時候,還是要審慎思考自己應該要怎麼要對答應變比較好。
參考資料:洪家殷,論行政調查之證據及調查方法-以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為中心,東海大學法學研究,第35期,頁1-52,2011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