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因改造食品為何要進行特別標示?
最近越來越常看到市面上的食品,有「內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或者說本食品「不添加基改」之類的標語,但是也有的食品,像是經過農業試驗所育種而成的新品種,並沒有進行標示,很多人不禁會質疑,所謂基因改造和育種到底有什麼差別?為什麼基因改造食品要特別標示?
依照現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規定,所謂「基因改造」,指得是「使用基因工程或分子生物技術,將遺傳物質轉移或轉殖入活細胞或生物體,產生基因重組現象,使表現具外源基因特性或使自身特定基因無法表現之相關技術。」,換句話說,就是透過基因工程或分子生物等高科技技術,改變基因之後的新品種,但是如果像是傳統育種方式,例如雜交之類的,雖然也能夠產生新品種,法律該款但書特別強調「傳統育種、同科物種之細胞及原生質體融合、雜交、誘變、體外受精、體細胞變異及染色體倍增等技術並不包含在內。」
被認定是基改的食物原料,依照食管法規定,必須要經過主管機關的「健康風險評估」,理由是有人認為基改食品可能會對於人體產生危害,因此要求基改食品必須要特別舉證自己是無害的,才能夠給人類食用,並且還要在外頭特別標示,以保障消費者的知情選擇權。當然,就許多生物學家看來,會覺得基改和雜交育種生產新品種的方式,未必有本質上的區別,特別是以美國為首,生技產業相當發達的國家,都認為這種限制相當沒有必要,但另一方面,主張要加以管制的歐盟則向來反對基改食品,甚至只要含有基改成分的商品進口都會受到很大的限制,以至於有些國家考量到商品出口到歐盟的必要性,只好限制國內種植基改作物,避免影響外銷市場。
所以,支持基改和反對基改,到底是基於健康的因素,還是因為美國與歐盟基於產業競爭與保護政策,所產生的意識形態藉口,仍有待時間經過,更多科學證據,才能讓我們了解。但需要知道的是,在現行食管法下,含有基改成分的食品必須要進行標示,否則可能會被以標示不實被論以民事、刑事與行政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