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提領他方金錢使用之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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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太辭去工作,作個專職的家庭主婦,那老公就每月給個薪資補償費吧!還有,家庭生活開銷,總需要錢吧!嗯,大方的老公,就把提款卡交給太太使用,太太扮演了家庭理財顧問,凡大小花費通由太太負責,太太就領呀領呀的,領了蠻多錢的,因為一個家庭的開支,真的很多呀!後來,感情不睦,談離婚了。先生可否主張太太溢領帳戶的錢?請求不當得利返還呢?
  新聞報導指出,某男與妻子結婚時,要求妻子當個全職家庭主婦,因此同意每月支付10萬元作為家庭開支。報導說某男是從事研究工作,同時攻讀博士,於子女出生後,某男的父母認為兒子過於忙碌,乃要求媳婦辭去當時月入3萬元的工作,以回歸家庭,某男同意支付妻子家庭照顧費,並由妻子負責家庭理財。後來,雙方離婚,某男表示自己的存摺、印章、金融卡都放在太太身上,同意太太每月最多可領10萬元作家庭日常開銷,但太太以自己的名義購買房產,加上孩子未補習,家中開銷並未超過10萬元,認為太太有溢領之事實,乃向前妻提出近三百萬元的「返還不當得利」訴訟。然而,前妻則反駁,所有家用包括前夫信用卡費都由她繳納,並說當初回歸家庭時,先生答應支付每月薪資3萬元、家庭伙食費2萬元,而家中開銷繁雜,包括房屋貸款、車險稅金、全家人保險費、孩子及長輩的壓歲錢等,家人出遊費也是太太支付,絕無「不當得利」之事實。
  欸呀!關於這種家務事,實在很麻煩。本件,法官認為雖然某男主張前妻溢領,但無法提出兩人約定款項支用限制證據。另則,前妻提出轉帳明細作證,法官檢視家庭開支後,認為每月支出均在10萬元上下,認為沒有溢領之不當得利事實,判決前妻不用歸還提領之金錢。
  事實上,關於家庭開銷,若決定將財政大權交由某一方行使,要在離婚後,再主張管錢者有溢領或不當得利的事實,應舉證證明雙方曾有約定使用的限制。其次,若於離婚後關於夫妻剩餘夫妻財產已約定及分配清楚,基本上應不得再主張他方有不當得利之事實。
  總之,關於婚姻內夫或妻使用他方的財產用於生活上開銷,假若有使用上的限制,例如金融卡一個月僅能提領多少錢之類的限制,離婚時主張他方有溢領之事實,應舉證證明有此使用限制之約定,否則,就應視為家庭之開銷,不得主張返還之。甚且,在家庭生活中,假若有權提領他方金錢使用,若無積極證據證明有盜領或溢領之事實,在符合家庭實際開銷的金錢提領,原則上不會認為是不當得利的。此外,依據民法第一○一八之一條自由處分金規定,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這部份也應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