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不扶養父母,是否觸犯遺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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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話說「養兒防老」,在多數人的觀念裡,子女奉養父母是天經地義的事情,不過,如果子女已經成年而且有在工作賺錢,卻對年長的父母不聞不問,把奉養父母的責任都丟給其他兄弟姊妹,會不會構成刑法的遺棄罪呢?

最近有新聞報導,一名27歲的成年男子,兩年前出國唸書,今年回來臺灣工作後,住在新北市,但卻對住在宜蘭老家的母親不聞不問,不但把照顧母親的責任都丟給哥哥和姊姊,更沒有幫忙分攤母親的生活費用,結果這位母親傷心之餘,控告這名男子涉嫌觸犯刑法的遺棄罪,然而,檢察官偵辦後認為,依照刑法的規定及最高法院的判例,縱使這名男子的確沒有支付扶養費用,但由於這位母親仍有其他子女在照顧,不符合遺棄罪的要件,所以沒有起訴這名男子。或許有人會覺得奇怪,為什麼這名男子不扶養自己的老母親,卻不構成「遺棄」呢?如果這不是遺棄,那什麼才是遺棄?

其實,刑法上的遺棄罪有兩種,一種是普通的遺棄罪,規定在第293條;另一種是違背義務的遺棄罪,規定在第294條。本案這位母親控告兒子涉嫌觸犯的就是刑法第294條的違背義務遺棄罪。依照法條規定,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因而致人於死,則可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這裡所謂無自救力之人,就是沒有辦法自己維持生存的人,例如嬰兒、重症病患、老人家等等;而這裡所謂的遺棄,意思是把被害人放到一個孤立無援、面臨生存危機的處境,就像日本經典電影《楢山節考》演的那樣,年輕人把老年人放到深山裡面自己等死;需要注意的是,違背義務遺棄罪不僅處罰積極的遺棄行為,消極的不履行扶助、養育或保護義務,如果造成被害人孤立無援、面臨生存危機的處境,同樣也在處罰的範圍內。

講到這裡,相信各位應該能夠瞭解,本案是否構成遺棄罪的重要關鍵,就在於「被害人有沒有陷於生存危機」這點上。本案這位可憐的母親,有沒有陷於生存危機呢?依照檢察官的看法,顯然是沒有的,因為雖然這名男子對母親不聞不問,然而還有其他兄弟姊妹在照顧母親,這名男子消極不履行義務的行為,雖然在道德上應該受到譴責,但還沒有到達必須動用刑法來處罰的地步,所以檢察官才會予以不起訴處分。

不過,這名男子的行徑雖然尚不構成犯罪,但並不表示這名男子沒有任何法律責任喔!依照民法的規定,只要父母自己不能維持生活,原則上子女就有扶養父母的義務,如果子女不履行扶養義務,父母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子女按月給付扶養費用;就算子女自己經濟狀況不好,頂多也只能減輕扶養義務,但無法完全免除。除非是在某些極端的案例,例如父母過去長年虐待子女,或是有性侵子女的情形,子女才可以訴請法院免除扶養義務。

總而言之,就如古人所說:百善孝為先,除非有什麼非常不得已的事由,否則為人子女者還是應該好好孝敬、奉養父母,如果搞到父母要來告子女,那就很難看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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