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監獄的處分不服,不能向法院救濟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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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甚至,這根本的問題,是在於監獄行刑法裡面根本沒有給予受刑人,在對於監所機關所為之處分不服的時候,可以向法院提起救濟的管道,理由有幾個,第一個《監獄行刑法》是很早的法律,當時監獄極不重視人權,有所謂「特別權力關係」之稱,法律當然以不會給予受刑人在不滿的時候,有向法院提起救濟的管道(現在也是如此)。這一點也不是《監獄行刑法》所獨有的缺點,所有在2000年《行政程序法》制定以前的行政法規都有相同的毛病,就是行政機關都會認為他們作的處分不能夠被挑戰,所以從不明說人民可不可以向行政法院提起救濟。直到2000年後以《行政程序法》為首,制定《行政訴訟法》、《行政罰法》等相關法規,並增設三個高等行政法院後,才明確給予人民就各類行政爭議事件有向法院提起救濟的機會。並且,又以多個大法官解釋,廢除原本行政機關認為不可以提起救濟的「特別權力關係」觀念,例如軍人、公務員、學生與監獄受刑人,改採「有權利即有救濟」的觀念,基於憲法基本權保障的精神,才廢除了過去這種侵害人權的落後概念。
  舉例來說,過去軍中關禁閉,長官說了算,不可能鬧大甚至鬧到法院去,直到洪仲丘事件之後,許多人紛紛主張,如果要關禁閉,就是限制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的人身自由,可以聲請法院提審,就不要禁閉處分被法院撤銷,看你長官面子往哪擺。可惜,很多時候法院基於種種因素,不會願意受理這些案子,大法官所謂「有權利即有救濟」的觀念,被法院操作成了一個口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