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變變變

南投集集、水里  

  如果原本工作的好好的,雇主突然調動勞工的職位,工作內容也有所變更,這是可以的嗎?有些勞工可能有遇過諸如此類的狀況,雇主未曾與其協商,片面將其工作內容由原先的A職位調動為B職位,不僅如此,連工作地點和薪資也都不一樣了。雇主如此的行為有違反勞基法嗎?
  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有關事項,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款之規定,應於勞動契約中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嗣後資方如因業務需要而調動勞方之工作場所及變更工作有關事項時,除勞動契約已有約定,應從其約定者外,資方應依誠信原則為之,且為保障勞工權益,避免雇主利用調職手段懲戒甚或報復勞工,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規定,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因此,雇主調動勞工之工作場所或變更工作有關事項時,除依契約約定者外,應顧及企業本身之需求,及斟酌勞工利益,並應參酌前述的調動五原則辦理,否則其調職命令即屬權利濫用,難謂合法;反之,倘若雇主行使調職命令未違反前開五原則之精神,勞工即應服從命令,不得拒絕調動,亦不得主張雇主違反勞動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