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不分你我到對簿公堂
一名前少奶奶被她的小開前夫指控在兩人尚有婚姻關係時,拿著他的印章和存摺去銀行提領了六百一十萬元,台北地院認為這名前少奶奶偽造文書,判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兩年,那六百一十萬(犯罪所得)當然也被宣告沒收。前少奶奶否認有偽造文書等行為,當時他們倆仍為夫妻,她去提款是有經特別授權的,她領的那些錢也都是花在自己與孩子的生活開銷而已。
夫妻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夫妻之一方濫用前項代理權時,他方得限制之。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民法第1003條第1、2項有明文。在家務方面,夫妻可以是對方的代理人沒有問題,但是這種事情到底也算家務還是家務以外的事?例如妻子以自己丈夫的名義來標會,標到會款以後又再以其夫之名義簽發本票給會首,妻子會不會有偽造有價證券的問題?所謂日常家務,是指夫妻共同生活通常必要之一切事項。以參加這種民間互助會來說,目的可能在儲蓄或金錢周轉的運用,雖然這也屬於夫妻經濟生活上的一部分,但尚非共同生活的通常必要事項,因此不算日常家務範圍。
一般家庭裡太太管錢的佔多數,太太持先生的印鑒、存摺、提款卡去銀行領錢或是以先生名義來做一些投資或儲蓄可謂司空見慣,先生通常也都知情,當然先生的無所謂往往是建立在他還打從心裡把你當老婆這個意念上,會出問題基本上都是婚姻已亮紅燈,先生提告表面上看來好似一個單純的偽造文書案件,然隱藏在官司背後的卻是一面難以重圓的破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