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興航空管理階層的法律責任:業務過失致死?殺人?

  深海鯨騎

  這幾年我偶去外島金門、澎湖開庭,都是搭機前往。復興航空準備飛往金門的GE235號班機墜機事件前一天,我正好去金門開庭,當天來回。猶記這次去金門前一天,與教官級的資深機師朋友閒聊台灣的飛航安全,談到七個月前的復興航空澎湖空難事件,他感慨說台灣現在的飛航安全很有問題,中國大陸及中東國家高薪挖角台灣機師,導致可能發生青黃不接的情形。有關近年飛安情形,他只說「三不好」加在一起時,危險就來了。我疑惑問他,什麼是「三不好」呢?他說:「飛機維修不好、駕駛技術不好、飛航天氣不好」。天啊!這次飛機墜河事件,假如真的僅僅是「飛機維修不好」, 這「一不好」就如此可怕!將來若因緣際會發生「二不好」或「三不好」時,那可怎麼辦呢?

  復興航空連續兩次發生空難事件後,似乎再度喚起社會大眾要求政府務必正視飛安問題的聲音,據報載,飛機起飛前可能有「發動機故障」的消息傳出後,引起一片譁然,受到質疑的復興航空,雖在民航局的陪同下出示維修記錄簿,表示在事故前並沒有任何故障登錄,也沒有因為害怕誤點而催促飛機起飛的情形。是否能杜悠悠之口?可否釋疑?均有賴爾後檢調查證。由本次墜機事件觀察,航空公司的飛機維修檢測安全程度,讓人難以信賴;如果航空公司重商業利益輕飛安考量的情形下,於狂風暴雨下仍決定出航。不小心出現三不好的狀況,試問何人可以保證近期內不會再發生掉機事件?台灣是個島國,對外聯絡除了貨物可以靠海運外,空運是經濟命脈的基礎,沒有飛安就沒有經濟發展,這應是百姓及政府官員都知道的常識。不過,為何在八個月內,同一家航空公司還是發生二次掉機事件呢?政府法令執行不彰,航空公司草菅人命的心態,以及商業利益掛帥三種因素,導致部份航空公司的飛安狀況堪慮。

   維修不足或是在已發現機械故障的情形下,仍堅持飛行,而發生墜機死傷,執行或監督維修飛機之人,當負業務過失致死之責任,這是容易瞭解的道理。另方面,假若在明知有超出專業經驗法則之相當危險的情況下,例如天候不佳、瑕疵存在等情形,航空公司基於商業利益考量下,仍決定飛航,因此發生墜機事件時,決策者已不是用過失致死可以解釋過去的,可能已存在刑法上所謂殺人的未必故意,也就是航空公司不僅讓機師冒生命危險去開飛機,也讓乘客處於生命危險的狀態,這難道沒有死了也不要緊的心態呢?惡質的商人是否可能存在殺人的或然故意?值得探究。或許,可以訴諸司法手段,成為協助飛安零掉機的一帖良藥。生意人要賺錢是天經地義的道理,惟取之有道,這個「道」就是飛航的安全。在飛航的安全的前提下賺大錢,才是真正的王道。對於台灣有航空公司飛安紀錄名列世界前茅,這是台灣的驕傲;對於台灣有一年內掉二架飛機造成將近百人死亡的航空公司,我們覺得丟臉至極。

    我也對居住在金門、澎湖、馬祖等外島的居民感到不平,這些年來,離島居民能搶到機票回家過年,就很偷笑了,豈敢奢求其他。當飛機起飛時,除了默念觀世音菩薩,或是向上帝祈禱外,也只能聽天由命。復興航空掉機事件,讓我深深感覺人命無價,只是類似不要隨地吐啖的宣導口號。從今之後,希望航空公司重視「股價」之餘,也能將「人價」同等對待,期望十年、二十年、三十年之內,不要再有墜機事件發生了!

 節錄自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50209/46501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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