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圖使人不當選罪的法律問題
即將進入到選舉白熱化階段了,每位競選人更是加足馬力準備進行最後階段的拉票,而台灣選舉除了一般的傳統造勢外,因應現在強大的網路群眾,每位候選人也都有自己的網路宣傳平台,最常見的就是在臉書發表政見,當然也少不了會張貼抨擊對手的言論,而其支持者也可能會不斷轉貼,希望能夠影響一點選情,而難免因為較激烈的言論發表,而致使其他候選人覺得遭到抹黑,或覺得散播不實資訊,造成選民的認知有所錯漏,而這些是不是都在遊走法律紅線呢?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規定:「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或意圖使被罷免人罷免案通過或否決者,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而這條文其實就是常於選舉期間,經媒體常常報導的「意圖使人不當選」之罪,但此罪真的這麼容易因為幾句話、幾張圖或幾個動作就會成立嗎?
其實在判決書查詢系統內,輸入關鍵字即可搜尋許多相關的判決,觀之最高法院105年台上字第1606號判決:「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之犯罪構成要件,係以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始足當之。是行為人倘有意圖使某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之特別要件,並已具備犯罪故意之一般責任要件,即足成立該罪。故行為人具有使候選人不當選之意圖,於社群網站消息欄上張貼不實之訊息,且訊息張貼之社群網站可供不特定多數人上網觀覽,則依前揭所述,行為人已構成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之罪。」有此判決可知,要構成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之罪,需有有二大要件,首先第一要件為:行為目的是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第二要件為: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
至於散播不實言論後,候選人有無當選,不影響本罪成立與否,此觀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3168號判決:「祇須於公眾或他人有發生損害之虞為已足,不以果生實害為必要,是本件被害人尤○事後縱仍當選為○○縣縣長;告訴人張○○之職務亦未受有事實上之影響,仍無解於上訴人等罪責之成立。」因此,在選舉期間想方設法害人,雖然最後並未能如願,但也會成立該條罪名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