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情糾紛也不能亂罵
新聞報導一名林姓女子和李姓男友未婚生子,卻慘遭男友拋棄,事後她得知有其他女子面臨同樣遭遇,氣得在臉書PO文批李:「愛情騙子」、「讓兩個女子未婚生子,不負責任的男人…。」並加註李的照片後傳給李的臉書好友400人。不料被對方提起民刑告訴;刑事部分,林女被判處拘役40天確定,基隆地院近日再就民事部分判她須賠償李5萬元,且要在臉書PO道歉啟事10天,可上訴。
案經基隆地檢署起訴,林女出庭時強調,自己寫的內容都是親身經歷,並非杜撰,且發文用意是要提醒其他女孩,屬善意評論,應該不罰;但法官審理後認為,李男逾400名臉書好友都看到該篇發文,對象不分男女老幼,顯然並非單純提醒其他女孩注意。法官也認為,雖然林女可證明所述內容為真,但若評論內容與公共利益無關,還是會構成誹謗罪,故將林女判拘40天,案經高院駁回上訴確定。
林女的行為是觸犯刑法第310條的誹謗罪:「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要注意的是,本條第三項雖然說能證明是「真實」者,不罰,但是又規定僅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並不能因為是真實就不罰,因為立法者認為此情形人格名譽的權利大於言論自由。在本件新聞的情形,林女指述的內容完全是前男友的「私德」,前男友非公眾人物,自然與公共利益無關,因此不能因為所敘述的是事實就不罰。
李姓男子究竟是不是愛情騙子不知道,不過在罵前男/女友時,還是先冷靜下來,千萬不要為了洩憤、報復反而被告,那就真的虧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