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美找無牌醫卻致失明
某間醫美診所聘僱一位無醫師執照的李姓男子來為病患注射玻尿酸、肉毒桿菌、打雷射等,而且為了財源滾滾來,還可以貼心的到府服務,想當然耳,沒有執照也就缺乏專業。幾年前,其以一萬兩千元之價格到府服務為某女子的臉部打肉毒桿菌,鼻子則打玻尿酸,豈料,竟將玻尿酸注入血管中,導致該女子當場右眼看不到還半身癱瘓,送醫依然無法挽救,右眼從此失明。該名密醫與微整型卻一眼失明的女子590萬達成和解。
醫師法第28條規定: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執行醫療業務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此即所謂的「密醫罪」,但有四個例外情形是可以不罰的:一、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於醫師指導下實習之醫學院、校學生或畢業生。二、在醫療機構於醫師指示下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或其他醫事人員。三、合於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四、臨時施行急救。只要不符合上開四個例外,無醫師執照還執行醫療業務就違法了,更不用說還造成患者受傷,更有業務過失傷害、重傷害,甚或是業務過失致死的責任。
如本案例當中,這位無牌的密醫打個玻尿酸造成人家一眼失明,符合刑法上重傷的定義,因此可能構成了業務過失致重傷罪。奉勸大家,最好還是找有執照的,不要病急亂投醫或是貪小便宜,以免出了問題得不償失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