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漏水,可以向加害者要求精神賠償嗎?
俗話說,家是每個人的避風港,由此可見居住安寧的重要性。如果由於他人的行為,導致房屋發生漏水情形,屋主要面臨的,不僅是裝潢或家具受損的問題而已,壁癌、潮濕、水漬,對於一個家的溫暖和舒適,都會造成莫大的破壞,連帶地讓屋主的精神承受極大的壓力,更不用說東奔西走找人抓漏,甚至需要打官司追究加害者責任,簡直不得安寧,豈是一個累字了得!
從法律的觀點來說,假如漏水弄壞了裝潢或家具,這屬於財產上的損害,向加害者要求賠償,是很容易理解的;但漏水導致居住安寧受損,屋主精神上的損害,能否要求加害者賠償慰撫金呢?
司法實務上,有些法院判決認為,房屋漏水基本上只有財產受損問題,不能要求賠償精神慰撫金;然而也有許多法院判決認為,房屋漏水確實會導致精神上的損害,未必不能要求賠償慰撫金;因為最高法院曾指出,居住安寧也是一種人格法益,如果因為他人製造噪音,造成居住安寧受損,應該可以要求賠償精神慰撫金;若此,居住環境的乾爽舒適,應該也是同樣重要的人格法益才對。在這個問題上,我們認為應該採取肯定的見解,才是妥當的。
參考資料:宜蘭地院99羅簡209號、101羅簡203號、臺北地院102北簡4973號、102北簡14171號、士林地院102士簡816號、基隆地院103基簡447號、桃園地院103壢小89號等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