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持鍋鏟也算為虎作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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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一個詐騙集團一毛錢都尚未騙到手就遭警方逮捕,其中一名男子辯稱自己僅以月薪三萬元受僱負責煮飯,儼然一個廚娘的角色,起先雇主只說他們是做電話行銷,上班兩週後才知道對方是詐騙集團,自己未實際參與他們的詐騙活動。這為煮飯男子仍被依幫助詐欺取財未遂罪起訴,雖然一審判他無罪,但在二審時,法院認為其明知他們是詐騙集團卻仍要幫他們照料三餐,判處四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
  所謂幫助犯,指對於故意實施犯罪行為之人提供助力的人。刑法第30條第1項有規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簡單來說,客觀上有幫助行為,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主觀上也是出於幫助的意思,即為幫助犯。在認定幫助犯還有一重點,就是要有「雙重故意」,第一故意就是幫助他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幫助故意」,第二故意就是幫助他人實現不法構成要件的「幫助既遂故意」。在本案例當中,二審法院認為:「被告劉OO基於幫助之犯意,於上開時間為詐騙集團受僱,而幫助該詐欺集團成員烹煮三餐、料理飲食,不僅使該詐騙集團成員無須分心於飲食,得以專心致力於詐騙行為,並致該詐騙集團成員毋需為飲食而頻繁出入,而使人不易察覺該處係從事詐騙集團之機房,有助於該詐騙集團對大陸地區之民眾實施詐欺取財犯行之所為,係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且在無證據證明被告劉嘉淯與詐騙集團成員就詐取款項依比例朋分報酬之約定,或其他以正犯而非以幫助犯之犯意參與犯罪之情形下,應認其所為係幫助犯,而非正犯行為」,白話來說就是,他雖然只是煮飯而已,但有了他其他成員不用再煩惱三餐,可專心待在機房行騙,因此成立幫助犯。
  在幫助犯的認定上,近年來在詐騙集團的案件上又更常遇到,大部分都是缺錢的人把自己的帳戶賣給詐騙集團作人頭帳戶,然而有些人在賣時並不知道買方是詐騙集團,只知道自己亟需用錢,即使不曉對方為詐騙集團也幾乎會被認定成幫助犯,對此,大家可要小心謹慎,別一不小心就有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