攝狼是不是?

Boopee花東旅遊  

  有位大學生在捷運站搭手扶梯時,一時起色心拿手機偷拍了兩位女性的裙底風光,其中一位女性有發現自己被偷拍立刻報警,警方逮捕這位男大生且在他手機裡發現了偷拍的影片,當場罪證確鑿。其對自己的犯行坦承不諱,亦已與被害人和解,法官判其拘役三十天,得易科罰金三萬元,緩刑兩年。
  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規定,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這是拍人家裙底會構成的犯罪。如果是看到坐在椅子上身著短裙或熱褲的漂亮美眉,用手機拍下她的腿和臉,就像批踢踢表特版上常常會有人在捷運上看到漂亮女生就拍下的那種拍攝手法,會成立上開犯罪嗎?
  實務上有幾個這樣的案例,被檢察官依妨害秘密罪起訴,但後來被法官判無罪的,理由是依一般社會大眾觀感,捷運車廂屬於公共場所,且乘坐捷運應屬公開活動,拍攝者所拍的是臉和腿等部位,尚非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規定之”身體隱私部位”,縱使拍攝者在未經被拍攝人的同意拍攝照片的動機可議,也已經對被拍攝人造成心理上的傷害,然依罪刑法定主義,仍非屬於妨害秘密罪處罰的行為。簡單來說就是認為大腿既然是你自己穿短褲或短裙露出來的,那就不能算是身體隱私部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