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與法院管轄
※ 案例:台北市大同區的阿菊因經營的小吃店氣爆失火,急需資金周轉,和新北市新店區的小宜商借20萬元,並保證103年11月29日前歸還,但由於經營遲遲沒有起色,直到103年年底還是無法歸還。小宜於是向新北地方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的「督促程序」對阿菊發支付命令,但卻遭新北地方法院以「管轄錯誤」而直接駁回,並不給予任何補正的機會,試問在這個程序中,小宜到底犯了什麼錯誤?
※ 事務分配
n 臺灣依照法院組織法第8條,原則上在各地方直轄市與縣(市)都設有地方法院,不過如果該地案件較多,這時候在同一個地區設置多個地方法院,譬如說在大台北地區,雖然只有兩個直轄市,卻擁有台北、士林、新北三個地方法院,且還有部分區域是歸屬於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而目前在大高雄地區,除現有之高雄地方法院與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之外,也預計要在橋頭區增設「橋頭地方法院」。而其他地區目前都維持每一個行政區域一個地方法院之設計。而如果同一個地方有多個法院,這時候民眾常常就會跑錯法院,譬如說新北市新店區不是歸屬於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而是台北地方法院;台北市大同區不是歸屬於台北地方法院,而是歸屬於士林地方法院管轄;新北市萬里區不是歸屬於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而是歸屬於基隆地方法院管轄,順帶一提,會有這樣錯亂的結果第一個原因是因為大台北地區案量太大,二來是因為台北最初只有台北地方法院,新北(舊稱板橋)、士林原本都只是管轄整個大台北地區的台北地方法院的分院,之後才獨立地方法院,但原則上維持舊有之管轄區域。
法院名稱 |
管轄區域 |
台北地方法院 |
臺北市中正區、萬華區、大安區、中山區、松山區、信義區、文山區、新北市新店區、坪林區、石碇區、烏來區、深坑區 |
新北地方法院 |
新北市板橋區、永和區、中和區、三峽區、鶯歌區、樹林區、土城區、三重區、蘆洲區、新莊區、泰山區、五股區、林口區 |
士林地方法院 |
臺北市士林區、大同區、北投區、內湖區、南港區、新北市汐止區、石門區、八里區、淡水區、三芝區 |
基隆地方法院 |
基隆市、新北市金山區、萬里區、瑞芳區、貢寮區、雙溪區、平溪區 |
n 設置地方法院之目的在於便利當地民眾,就近使用司法資源,無須大老遠跑到其他地方去。但既然各地都已經設有地方法院,自然各種法律也會依照這個區域劃分,將案件依照其事實,分配給不同的地方法院管轄。而且,其中有所謂的「專屬管轄」,也就是這個事件只能夠由某個法院來管轄,這時候如果民眾錯跑到其他地方法院去,其他法院就不能夠受理該案件,而必須要移轉管轄,或是直接駁回民眾的請求。
n 在法院中,最常見的專屬管轄案件就是所謂的「支付命令」,以數量來說是整體訴訟案件的3倍以上,在這類案件上,依照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專屬於債務人的自然人戶籍地、法人所在地管轄,如果債務人有多數時,則是任一個法院均可管轄。但如果送錯法院時,由於沒有移轉管轄的規定,法院這時候的做法就是直接駁回,聲請人繳交的訴訟費用自然也不會退還,在法律沒有要求的情形下也不會給予任何補正的機會(司法院院台廳民一字第0980002966號函)。
n 由於本案例中,支付命令本身是一個專屬管轄事件,所以一定要由債務人戶籍地的法院來管轄。阿菊住在台北市大同區,所以專屬於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小宜不可以向新北地方法院聲請支付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