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商標能註冊嗎?

Boopee  

問:近日天象紊亂,江湖紛紛擾擾,各大門派競奪武林盟主寶座,北方丐幫幫主因推動丐幫改革,成功將悠游卡導入丐幫街頭乞討金流系統,讓街頭乞討國際化,不僅衛生美觀還免銅板,頗有人望,加上領導北部丐幫有成,決定推出競選標語「領北!卡好!OHYA」,並向政府要求註冊為商標,計畫推出一系列領北卡好商品。
同為武林五絕之一的南帝也不甘示弱,因為喜愛看報紙,博古通今無事不曉而名震江湖,也要求將口頭禪「我也是看報紙才知道」註冊為商標,以抗衡北丐。請問,誰才能合法註冊為商標?

答:
依照商標法規定,文字也可以註冊為商標,但是要求註冊的文字必須要符合識別性,也就是要有獨特性,一般人看到商標就明確可以知道是誰做的商品,不會有所誤認,因此設有以下規定:
1、 普通名稱不能當商標,例如鉛筆、珍奶、雞排。
2、 敘述性或說明性名稱不能當商標,例如高級、特級、超級、爆紅。
3、 文字非既有的詞彙或事物有先天識別性,本身不具特定既有的含義,獨創性文字才可以當商標,例如三連霸、鬍鬚張、黑面蔡。
4、 既有的詞彙原則不能當商標,但是如果是非常與眾不同的比喻,或是含有與眾不同的意涵,讓人一看就知道商品的來源或出處,則可以當商標,例如:「一匙靈」、「鑽石恒久遠一顆永留傳」。
本故事中,北丐的「領北卡好」詞彙上很少見,文字本身沒有特定意涵,算是有獨特性,應該可以註冊為商標,但是南帝的「我也是看報紙才知道」,是一般人的通俗裝傻用語,也無法一看就知道在代表誰或是商品,大概無法註冊為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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