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自白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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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華它」從「土雞村」騎腳踏車帶著三百公克毒品,騎到了二百公尺遠的「土鴨村」交給「曹刀」,被條子杯杯給逮到。華它承認有騎車帶毒品到土鴨村交給曹刀的犯罪事實,但認為該罪是持有毒品罪,否認是運輸毒品罪。試問,華它若被認運輸毒品罪,是否有自白減刑之適用?

 

答: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註:例如持有、製造、販賣、運輸、轉讓毒品之罪等等)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此故,自白與否,影響犯罪之量刑。

華它的行為至少會成立持有毒品罪,此部份沒有問題。但是,華它騎腳踏車二百公尺的帶毒交給曹刀的行為,因只有二百公尺的路程,也許屬運輸行為,也許不屬於運輸行為。如因數量及綜合卷證判斷,被法院認為成立運輸毒品罪,自白犯罪可減刑,未自白犯罪不得減刑。因此,若華它就犯罪行為的部份,全部據實說明,只是就行為的判斷,認為成立另一條文,仍有自白減刑的適用。換句話說,自白是指事實的說明,不是指法律的說明。

參諸下列判決意旨,即可明瞭,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六二○五號刑事判決要旨:「所謂於偵查及審判中自白,係指被告對於自己所為具備構成犯罪要件之事實向職司偵查、審判之公務員坦白陳述而言。至於對該當於犯罪構成要件事實在法律上之評價,或對阻卻責任、阻卻違法之事由,有所主張或辯解,乃辯護權之行使,仍不失為自白。………….. 如認○○○於偵查及審判中已自白部分運輸毒品犯行,而此種對參與部分犯罪構成要件事實自白之情形,是否合於(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原判決亦未予論述說明,遽為不利於○○○之論斷,理由亦嫌不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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