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實務 Q&A 41~50

Q41:1.我們依租賃契約處理遺留傢俱,算是侵占嗎? 2.針對此事開庭時後,檢察官把我們支開與房客對談,檢察官是什麼原 因才會這樣做?是數落房客,還是對我們不利? 3.他推說合約不是他蓋章的,而是老婆代蓋,合約有公司及老婆蓋 章,請問這樣有成立合約效力嗎?

ANS:

一、若依租賃契約內容,房東得處理遺留傢俱,應無侵占之構成。原則上,類似之房客留下之物由房東處置之情形,大部份至多為民事糾紛,並無刑事犯罪之成立,因為基本上房東多無不法所有之意圖,也沒犯罪之故意。

二、檢察官分別訊問房東及房客乃偵查上常有之習慣,並無利與不利之結果。

三、他人代簽是否有代理之效力,應依簽約當時之情境及相關事證作個案之判斷。

Q42:本人目前即將於某公司任職公司拿出員工保證書給本人填寫,內容如下: 具保人XXX今願保證XXX在OO公司服務期間遵守公司工作規則及政府一切法令規定,若有違反上述情形發生,保證人願負一切責任,並願放棄先訴抗辯權。 請問: 1、請問上述內容是否合理? 2、似乎對保證人比較不利呢? 3、本人接受此保證書會有何利害關係嗎?是否有應注意的地方?

ANS:

一、所述文字內容,就像是一般的保證內容。

二、因為保證人本來就是替人作可能產生債務的保證,看起來當然就不利。

三、所謂保證人,就是主債務人(被保證人)若對他人產生債務時而被保證人未清償債務時,保證人就要負責任。決定是否為他人作保,是應深思的。

Q43:類似玩具的本票,且是多年前買的,若於該本票之要式性皆具備了,則 該本票與一般的本票一樣具有法律效力嗎?

ANS:

本票之要式性均合於票據法的規定,該玩具本票,就是本票,具有票據法上本票之效力。

Q44:爸爸借朋友4百多萬,當時簽立本票便是未來想以合法催討,爸爸拿給 朋友認識的代書處理,但裁定費加其他費用要一百多萬元。 請問: 1、費用如此多到底包含哪些費用? 2、如法院駁回,裁定費還會退還嗎? 3、我知道其他費用要自行吸收,另如請律師催討費用大約多少錢?

ANS:

一、一件四百萬元的本票裁定,原則上沒有到執行程序,就只有二千元的裁定費用。(要等到本票裁定確定後,聲請強制執行,才需要再向法院繳納千分之八的執行費用。)
二、原則上,本票裁定被法院駁回的機會,非常非常的少見(除非本票形式上就不合法)裁定費用不會退還。
三、委請律師聲請本票裁定,律師費連同規費等,一般最多幾萬元。

Q45:我是男生已滿18,對方是女生已滿16未滿18。本人無前科也沒有不良紀錄,當初有兩名當事人都知道我跟她是兩情相願,而且事後也去吃麥當勞也陪她等車,現在對方母親要告我強姦等罪名。兩名當事人都在旁邊,她們都知道我們兩情相願,而且也有親口問過對方是否被我強姦!而女生給她們的答覆是:不是強姦,但是事發三個月後,女方母親主動連絡硬是要告我強姦,本人父親也有打電話去問過女方,她說:不是強姦,沒這麼嚴重!(應該是這樣,很確定她說不是強姦)目前女方母親跟女生說我強姦她,要她一起說我強姦她,要反咬我還說女生事發過後回到家一直哭,事情也過了將盡三個月未滿四個月,但在發生關係事發過後我也有跟女生通電話,且隔天還有出來見面,目前這個情況我該怎麼處理?還有一個很重要,但我不知道能不能當為證物,時間是4月從女方發出來的簡訊!簡訊裡頭打著:你明天要幹麻?像出去玩。(這應該算是邀約!但我拒絕了!)就算,我是說就算!就算我強姦對方,那對方還會不畏懼我還邀約我嗎?如果硬是要告強姦,這樣的罪名會成立嗎?

ANS:

一、原則上,與未滿十六歲之人從事性行為,無論有無同意都有刑法的問題。但已滿十六歲之人,則無刑法上之問題。

二、若屬雙方同意之情形,則無犯罪之構成。若依所述情形,目前最重要的就是證據搜集及保存之行為,也就是說,如果對方已經提告,有關人證、物證等,均要好好的保存,不可大意,因為訴訟程序不見得很快結束,所以隨時搜集證據,並將已經搜集好的證據,作好保存的動作。

Q46:我姊與姊夫用共同名字買下一棟房子我姊是連帶保證人,但現在他們已經無關係我姊欲脫離保證人關係請問連帶保證人可以換嗎?(房子是透天五層價值約六百萬)

ANS:

您所述的連帶保證人,應指向銀行貸款,銀行為債權人,您姊為連帶保證人。就此情形,若要更換連帶保證人,要得到銀行的同意才可以。

Q47:尚在試用期內的員工,如果發現不適任要請他離開請問還要給資遣費嗎?

ANS: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六年九月三日台勞資二字第0三五五八八號函釋說明三:「至該法施行細則修正後,有關「試用期間」之規定已刪除,勞資雙方依工作特性,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自由約定合理之試用期,尚非法所不容,惟於該試用期內或屆期時,雇主欲終止勞動契約,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十二、十六及十七條等相關規定辦理。」可知若雇主無勞動基準法第十八條之情形者,仍應支付勞工資遣費。
勞動基準法第十八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二、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

Q48:公司訂定的員工工作規則,是否有需要再送給主管機關核定?

ANS:

依勞動基準法第70條之規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違反者,依同法第79條第1項之規定,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若雇主僱用勞工人數不足三十人者,則並無應予主管機關核定之規定。

Q49:本人的公司因為與其他公司合併,因此不願意繼續留任的員工依勞基法予以資遣。請問:平均薪資是也是包括有薪產假的那58天嗎?

ANS:

按平均工資,為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六個月者,謂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十計。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款規定甚明。又「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勞動基準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故產假之工資若為離職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自屬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款應予計入之工資總額。

Q50:我父親在A公司上班11年(股東是我大伯),B公司上班4年(負責人是我大伯),總之都是為我大伯工作。請問:我父親可以跟我大伯請求15年的退休金嗎?(舊制計算,我父親已過世)

ANS:

按「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自請退休: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者為限。但受同一雇主調動之工作年資,及依第二十條規定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之年資,應予併計。」、勞動基準法第53條與第57條與分別定有明文。本案應屬受同一雇主調動之情形,工作年資應予累計,合計年資15年。故得依勞動基準法第53條第1款自請退休,並有退休金請求權。惟勞動基準法第58條「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自退休之次月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附此敘明。